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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礼仪所依据的伦理原则“亲亲尊尊”

来源:2023-01-18 08:45:35

    中国社会的伦理范型、制度架构、民族心理等都与亲亲、尊尊密不可分。中国的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与孝以及它得以巩固的亲亲尊尊思想密不可分。丧服的规定是亲亲尊尊的外在表现。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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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服在丧葬礼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我国传统丧葬制度十分复杂,每种礼制各有不同的规定。想要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丧服制度,我们就要对涉及葬服的经典内容进行剖析。综上所述,葬服在历朝历代都极受重视,特别是“五服制度”沿袭至今。《礼记·大传》归纳了贯穿丧服的六个原则:亲亲、尊尊、名、出入、长幼、从服。亲亲是六个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即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丧服等。“亲亲”是一种推爱原则,一层一层得地由内向外推,通过推爱原则来区分人际间的细微关系。“尊尊”是指为有社会地位的人服丧。它是封建家法制度的产物,是依身份高下与社会关系来制定丧服的轻重,不同于血亲的亲属。尊尊原则引申到家庭结构之中,父亲的地位,血亲的地位始终高于外亲。尊尊原则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在现代,父亲与母亲以及其亲属关系应该是对等的。所谓“名”是亲亲原则的补充与延伸,是专为无血缘但有亲属名称的对象服丧,这种亲属名分大多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这是一种男女平权的观念,不考虑血缘的关系,纯从名分的亲疏远近来定。所谓“出入”则是尊尊原则的补充,是针对女子结婚与离婚的社会地位制服,是将君臣的尊尊之义引申到夫妻的关系上,在“未嫁从父出嫁从夫”的观念下,女子结婚后就失去了原本宗族中的权益,在丧服上必须降级,直到离婚后归于本宗,恢复未嫁前为父方宗亲的本服。己嫁女不仅在原有宗族降服,也以低男子一等的地位加入丈夫的宗族,这是在尊尊原则下对己婚妇女的地位剥削。今日社会尊尊原则消失后,出入原则也要随之调整,坚持男女平权的观念,尊重己婚妇女在父系家族与夫系家族的既有权益,夫妻的地位应是一致的,妇女的出与入的地位也是一致的。所谓“长幼”,是在亲亲原则下依据亡者未成年的身份来修正丧服的轻重,成人与未成人的丧服有不同等级,成人的丧服重,未成人的荡服轻,此即长幼有序。荡者依其年龄又可分为长荡、中荡、下荡等,其丧要依原有等级再降等。这是因为年幼而荡,人道尚未完备,导致有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遗憾,为了降低这种遗憾所带出的感伤与哀惘,降服是必要的,可以用来淡化不幸的丧礼气氛。在现代社会男女是拥有平等权利的,但是长幼还是有别的,为年长者服丧为荡者服丧还是需要有清楚的界限,尤其是父母不宜对荡子过度哀悼。所谓“从服”,则是在尊尊原则下扩及到其它间接关系的对象,是指随从某一亲属对象而来为亡者服丧。“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贯穿“三礼”道德丧葬的仪节中制》记载“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 《礼记·丧服四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具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智也。有理仁、义、礼、制,人之道”丧服是从人性关怀的立场而制定的,有如四季的变化规律,丧服的制定是四大人情处世智慧,通过仁义礼智来彰显人道存有的价值。丧服不止是外在必须遵循的社会礼仪,而且是内在的生命道德伦理。“有恩”指丧服起源于彼此亲情的恩德,来源于报恩反本的仁爱之心。这种回报是发自内心的,并且要以服饰来表达这种内心真实的敬爱。“理者义也”,意指从人伦秩序的立场来制定社会规范,强调丧葬要遵循礼义。它还要求随着时代的变迁,将国家与家庭结合起来,形成贯通的礼义,重视行为之义。“有节”是指丧葬的丧期要适度,秉持儒家的中庸做事态度,带有治疗丧亲者心理创伤的功效。在服丧的整个过程中要懂得节制,不宜过度悲伤,造成自我的伤害。“有权”指丧葬的权变性,是指丧服制度协助丧亲者某些行为的权宜处理。

    丧服制度属于居丧制度的一部分,是生者基于对亡者强烈的挚爱情感与悲伤情绪,发展出处理相关事务的礼仪活动和居丧生活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居丧者悲伤过度,用一定的居丧规范,做相应适度的调节,使他们从外形仪容到内心的感受一致。丧服服饰是丧葬礼仪的外在器物形态,式样丰富。随着时间、空间的变迁,丧服制度己经发生诸多变化,但是其隐含的文化内涵却是相对稳定的,发挥其功效,或许可以重新丰腆人情淡薄与感情疏离的现代社会。根据与死者之间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之不同,丧服服饰有严格的区别,服丧期间的“哀礼”要求也大相径庭。如果生活于中国古代社会,亲友在朋友家中吊唁时,可以依据其家属穿着丧服的不同,迅速分辨他们与死者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据此判断他们在家中所处的地位。随着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结合,晋朝创立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干脆直接将“服制”的规定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相联系。

    服丧对于增强族人间的凝聚力及整个家族的向心力有巨大的作用。服丧也是家族成员表达自己在亲人逝去后的哀伤,并借此表明彼此间是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一个整体。因此“丧服制度”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开始,就在各个方面均贯彻了内外有别的原则。第一、内外有别。服叙的制定严格区分本宗亲属与外宗亲属,子女与父亲亲属之间的服叙不仅重于母亲的亲属与妻子的亲属,而且在亲属范围上也远远大于外亲与妻亲的范围。第二、长幼有序。长幼有序是儒家学者为我们描绘的理想社会模式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亲亲”、“尊尊”是长幼有序的内在要求,对人们生活中有序的社会关系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各项制度都将长幼有序的原则纳入其中,丧服制度自然也不例外。第三、男尊女卑。在极为注重等级秩序的古代中国,男尊女卑是社会规范中一个很基本的原则。“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丧从子”的“三从原则”是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女性的基本道德要求。第四、缘情立制。“缘情立制”其实是古今中外每一位理智的立法者都力图遵循的基本原则。法理的“理”在一定意义上讲即是人类之“情”。中国人喜欢将“情”与“理”并用,是很有道理的。中国丧服制度是建立在人类血缘亲情之上的。子为父母所服之三年丧是整个丧服制度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第五、泛政治化。服叙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亲属制度。“尽管在传统的中国,这两者常常被混淆的使用。服叙制度规定的是生者为死者服丧的种种规定,表达的是生者对死者的哀悼与悲伤,体现的是生者与死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死者的身后事及为死者服丧的行为都是死者家属的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朋友客死他乡,身边没有其他的亲人,则自己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为朋友操办丧事的责任。封建社会中,国君需要臣民对自己绝对的忠诚,希望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与手段巩固自己与臣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服叙中所体现出来的生者与死者之间人身上的亲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一要求。”丧服制度的这个特点使此制度天然具有与政治紧密结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