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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进入资格上,应摆脱部门主义的干扰,改变目前民政部门前置审批权,实行许可制度。面向社会公布统一的许可条件,包括环保标准、资金证明等,只要符合条件、遵守相关法规,任何力量兴力、乃至斥资经营现有的设施殡葬等行为都应视为合法。事实证明,只要严格监管,寓改革于服务和竞争之中是可行的。在新划定的改革区,殡葬设施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但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后应遵循市场规律,走民营化、企业化之路,政府则转向法律和行政监管,确保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等。

第一,在殡葬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分布上,应该看到新的殡葬服务机构进入市场,一方面有利于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另一方面,又会力踞l竞争,增大市场风险,导致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下降,影响殡葬服务机构的整体发展能力。因此需要澎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现阶段,在准入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仍要按照总量控制,从严控制资格条件和技术标准,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第二,在殡葬服务市场继续维持公营机构的市场主体是必要的。政府设立公营机构,引导经营垄断行业仓封秉发展,使其成为殡葬月路市场稳定的基础,这也是社会环境客观决定的一种需要。一为睐讲,公营企业主要是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比如火葬场经营,这是市场不可或缺的领域,也是政府必须直接控制的领域。
设立公营机构,其资本金的来源分主流渠道和非主流渠道。主流渠道是财政投资,非主流渠道是民间投资。主流渠道是公营机构设立的基础与保障,公营机构的资本金来源必须主要是财政资金。如果财政资金在机构资本金中不占主要部分,那么机构就不属于公营机构。因此,各地民政部门应该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做好火葬场的规划和建设。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火葬场和带火化设施的殡仪馆,因为牵扯到毁尸灭迹的法律责任,始终坚持由政府投资兴建,作为公益事业,定为非盈利的国家事业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火葬场都是由政府投资兴建,不允许私人兴建。日本不允许私人兴建火-葬场,私人兴建了火葬场,政府也要出资收回,并且规定本事市民死亡遗体火化不收费,非本市的市民火化才收费。西欧、北欧不少城市的火葬场和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都是由政府或公益性团体兴建和管理的。不搞火化业务,只搞销售殡仪用品、停放遗体、守灵和追悼活动等殡仪服务的殡仪馆,为方便群众办丧事,允许私人办,但要设定条件,逐步放开,走向市场,定位盈利性的殡仪馆。在美国不带火化的殡仪馆允许私人办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申请人为美国的殡葬大学毕业生,并取得防腐师资格;二是家中要拥有200万美元的资产,其中100万美元用作注册资金。有了这两个条件,个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办一个不带火化的殡仪馆。
借鉴国外的经验,改革的方向是有抓有放,可以放开的应逐步放开,
不宜放开的则要由有关部门垄断经营。
遗体火化环节不宜放开,应由政府投资兴办火葬场,相对集中管理,可节省投资费用,可减少管理成本。因为火化是殡葬行业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死亡统计、户籍管理等国家管理工作,如果放开火化市场,对尸体处理行为的监管成本会很高,每个场所都必须设立由公安、民政、医务等专业部门合作的监管小组,政府的财政支出增加,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也很难,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逐步放开殡仪服务市场,打破垄断引入各种经济成份资本,逐步开放殡仪服务市场。可以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兴办殡仪馆,政府可以制定一些必要的准入条件。放开骨灰存放和安葬服务市场。作为经营性公墓,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国家政策是限制发展,因此,办公墓必须要符合国家政策和适应市场的需要,实行政府规划和行政许可,防止泛滥和无序竞争。现在广州的经营性公墓中,既有国营的、私营的,也有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运作健康有序,但数量不足,价格偏高。放开部分殡葬用品市场,如死者着装、祭宁明品、骨灰盒等用品市场可放开,但要加强管理,不能让封建姻言用品充斥市场。开放殡葬服务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实现各种合理的收费价格,保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