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流陵园墓碑款式多,造型独特雕刻精致!
名流陵园环境优美,位于苏州市西山
苏州名流陵园人生归宿之福地,后代兴旺之渊载 名流陵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建立的中外合作高档涉外陵园,始建于1994年。199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验收合格准予营业。陵园各项手续合法规范齐全,可为海内外各界人士提供全面的墓葬服务及各种不同的安葬方式。名流陵园坐落于风景秀丽的太湖西洞庭山岛(苏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金庭镇)最西端,传为西洞庭山山脉之龙头,面向太湖,湖光一览无遗。陵园朝南左有一缓坡半岛伸向湖心,右生一小岛...
林园式环境
公墓行业知识内容抢先一步了解
公墓用地属城乡建设用地,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仅明确了使用经营性公墓的主体为城镇居民,并未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来源与土地属性。理论上分析,我国建设用地固然存在国有与集体之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正在逐步探索中建立,但在时下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下,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仍十分有限,如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经营性公墓必然会诱发大量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墓地,冲击正常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秩序。近年来,国家政策虽然积极推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此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向的是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建造公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可以认为建造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须经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建造经营性公墓。…
公墓在物之属性上固然为不动产,但人类社会在历史传承中赋予其特殊的祖先崇拜、逝者尊崇等伦理文化,这就使其具备了伦理物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公墓与尸体、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冷冻胚胎等存在相似之处。这些伦理物作为法律上之物,“包含着确定的人格利益、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具有特殊可利用性与有价值性”。相应的,公墓在物理形态上虽为无生命的不动产,但由于在墓穴之内安放的是逝者的遗体或骨灰这种生命体逝后的转化物,以及具有永久珍藏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逝者之物,虽然逝者的肉体生命已经终结,但逝者在亲友心中的精神生命却永存,故公墓的存在是逝者精神生命的延续,其同样承载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和伦理文化。而在哲学范畴上,公墓更不是简单的安置逝者遗体或骨灰之物,其承载着人们对生命,对历史、现在、未来的认知和感悟,对人生归宿、生命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人类本源性问题的思考。…
在物之动产和不动产划分体系下,公墓无疑应归属于不动产范畴。就其物理属性而言,其与普通不动产并无本质差别,仍是以依附于土地且不易移动的特定物理空间为存在方式,符合不动产单元的特征(有明确的界址、地理空间上的确定性与唯一性、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公墓具有不可移动性,其地理位置是固定的;公墓具有异质性,每一座公墓都是独一无二的;公墓还具有耐久性。…
何谓墓地?墓地是建造坟墓所依附的土地,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地块以及坟墓周围与之密切联系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就墓地而言,其核心区域是坟墓。在我国古代,“坟”和“墓”是有区别的,坟高而墓平,即所谓“筑土为坟,穴地为墓”。古代墓葬制度产生后,经历了两个重要发展阶段:一是春秋之前我国除东南地区,一般都采取“墓而不坟”的埋葬形式,即人死后埋葬,仅以土填平的为“墓”;二是至春秋时期,东南地区流行的封土为坟的埋葬形式影响到中原广大地区,并被广泛采用,人死后在墓穴上封积泥土、隆而为丘形成的高出地面的土堆为“坟”。由“墓”到“坟”的演进开创了一种盛行于中国古代社会达数千年之久的葬俗,这样,“坟”和“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演化为今日的“坟墓”。可见,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等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地面之下直接存放遗体或骨灰等物的墓穴和地面以上的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