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流陵园墓碑款式多,造型独特雕刻精致!
名流陵园环境优美,位于苏州市西山
苏州名流陵园人生归宿之福地,后代兴旺之渊载 名流陵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建立的中外合作高档涉外陵园,始建于1994年。199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验收合格准予营业。陵园各项手续合法规范齐全,可为海内外各界人士提供全面的墓葬服务及各种不同的安葬方式。名流陵园坐落于风景秀丽的太湖西洞庭山岛(苏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金庭镇)最西端,传为西洞庭山山脉之龙头,面向太湖,湖光一览无遗。陵园朝南左有一缓坡半岛伸向湖心,右生一小岛...
林园式环境
公墓行业知识内容抢先一步了解
殡葬活动具有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已有研究表明,殡葬活动主要包括殡、葬、祭三个方面。换言之,无论时代、地区、民族、文化等因素如何变化,殡葬的形式总体上基本保持这三种要素不变。这也被学术界、管理部门和市场部门所肯定。殡葬活动的内容,随着时代、地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呈现多样化。但无论怎样,人的因素始终是殡葬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我们认为,殡葬活动的内容主要是以社会群体为中心,在群体意识中包含体现该群体的殡葬活动的具体观念,该群体在此种殡葬观念下展开相应的行为、活动。…
(一)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为物权 本文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为物权性权利,其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对城乡用地的分类,殡葬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项下的区域公共设施用地《全国土地分类》中将墓葬地(包括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归类为建设用地项下的特殊用地,与耕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并列。因此,应当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与分类制度。那么,在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背景下,首先,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是公墓单位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墓地建造完成后,公墓单位通过与购墓者签订墓地交易契约转让墓地使用权。因此,购墓者的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公墓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
第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不明确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何?其归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各地在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北京、武汉、重庆等地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规定为债权,也就是,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的墓地使用合同是墓地租赁合同,丧主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多数地区的公墓单位在实践中是与购墓者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其实是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购墓者与公墓单位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各地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各不相同,实践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认识更是不相一致。…
通过上文对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在这些法律规范中,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效力最高,其属于行政法规;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其他规定都是民政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多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而对于普遍存在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性规定则严重缺失。由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与模糊,且作为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殡葬管理条例》几乎未涉及到与墓地使用权有关的规定,唯一的一条规定是将界定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的权力下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虽然有些省市地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立法的空白造成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在涉及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另外一方面,有些地方性规定本身也很模糊,不能为墓地交易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