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流陵园墓碑款式多,造型独特雕刻精致!
名流陵园环境优美,位于苏州市西山
苏州名流陵园人生归宿之福地,后代兴旺之渊载 名流陵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建立的中外合作高档涉外陵园,始建于1994年。199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验收合格准予营业。陵园各项手续合法规范齐全,可为海内外各界人士提供全面的墓葬服务及各种不同的安葬方式。名流陵园坐落于风景秀丽的太湖西洞庭山岛(苏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金庭镇)最西端,传为西洞庭山山脉之龙头,面向太湖,湖光一览无遗。陵园朝南左有一缓坡半岛伸向湖心,右生一小岛...
林园式环境
公墓行业知识内容抢先一步了解
一般墓地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一般要件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达成合意;订立合同过程依法进行;该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于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在农村墓地买卖合同中,更多的体现了当地的交易习惯,例如案例一中李某与某村小组通过电话口头达成合意,案例六中当面口头达成协议,表明在农村地区不乏以不要式形式成立农村墓地买卖合同,那么相应的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农村墓地是否具有合法性,笔者将其划分为农村合法墓地以及农村违法墓地。 农村合法墓地是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允许建造殡葬设施的墓地,包含其上所建造的用安葬居民骨灰或遗体的殡葬设施,根据是否有偿取得,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墓(又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农村经营性公墓(又称农村经营性墓地)。…
通常意义上讲,农村墓地是指在农村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设施。值得注意的是,于《公墓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里的用词中,并未严格区分“墓”与“墓地”两种用语,根据《辞海》中的定义,“墓”为“埋葬死者的地方”,“墓地”为“埋葬死人的地方”,二者若纯粹从本身词语含义上并无不同,且“公墓”在《辞海》中亦被定义为“君王之墓、公共墓地”,正如《周礼·春官·家人》中所言:“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文义上看,二者含义基本一致,但是,《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将“公墓”归类于“公共设施”,是否仅指此地上人工建造的殡葬设施呢?笔者认为,如果严格将“墓”与“墓地”理解为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概念是不合理的,首先从上下文可以得出,如果将二者含义等同,那么在同一条规定中存在冲突,该规定第一款中描述“公墓是..…公共设施。”第三款中规定“公益性公墓是..…公共墓地”,以及第四款中“经营性公墓是..…公共墓地,属第三产业。”一系列的描述中可知,立法者是将“墓”等同于“墓地”,“公共设施”亦不仅仅指后来建造的殡葬设施,亦包括了其设施所占据的土地,构成一个整体。…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款规定的运用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理论界提出了多种区别二者的方法,其中主要有以是否涉及直接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为标准进行区分,直接进行国家或公共利益保护的则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反之则为后者。亦有观点认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以作判断,多运用目的解释和利益衡量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