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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的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大部分是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购墓人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也主要是通过格式条款体现出来的。因此要想解决双方的不平等问题,就要从规制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入手,一般的方式是对格式条款在合同解释时加入一些特殊的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首先是合同的条款之一,所以普通的合同解释原则比如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仍然适用。但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显然不能只用普通的合同解释原则,针对其特点,还要使用一些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这样才能弥补适用一般解释原则而造成的结论不合理的情况。我国《合同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制,第41条规定了针对格式条款的三种特殊解释规则:客观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而另外一种规制手段就是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