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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人们把一个人死后被埋葬的地方称之为墓地。本文中所讨论的墓地,指的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墓地,也就是普通人死后被埋葬的地方。历史遗留下来的那些具有科考意义的古墓葬、知名人士的墓地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革命烈士公墓、少数民族墓葬群、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墓地,以及现代社会新兴的宠物墓地和胶囊墓地等也都不包括其中。

墓地使用权根据墓地的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有的地方将墓地分为一般墓地和特殊墓地。再比如北京昌平公墓网①在对昌平公墓陵园进行调查以后发现,如果按照墓地性质进行划分,昌平的墓地可以分为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和非法公墓三类。虽然全国各地有关墓地的分类不尽相同,但是,整体而言,还是呈现为城镇经营性和农村公益性两部分。
我国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立法较为简单和滞后,现行《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没对此权利体系作出明确规定。所谓公墓,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允许人们安葬死者遗体和骨灰的设施,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这个定义源自于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将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类。经营性公墓的服务对象是城镇居民,且该服务是有偿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而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则是农村村民,为他们安葬亲人遗体或骨灰提供服务。由此看来,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对于自己有权使用的墓地拥有墓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