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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偷葬方式。
有的在人死后当天晚上掩埋;有的土葬后不留坟头、痕迹,一年后再堆起坟头;有的土葬时不声不响,待第二年祭日时再补办仪式。同时,骨灰装棺土葬现象日益严重,既没有节约土地,也没有节约木材。这种情况,不仅在农村,在部分小城镇也存在。

(2)进入市场,近似垄断的殡葬业。
在殡葬服务方面,有的地方殡葬业已成为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因缺乏有效监管,形成暴利。有的群众因为丧葬费用居高不下,竟叫喊“死不起”。同时,个别地区超面积建豪华公墓和违法传销、炒买炒卖公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地方“寻租”,以收入为目的的殡葬措施
在殡葬行政管理方面,有的地区将查处土葬作为增加收入的途径,大搞以罚代葬。只要能收到钱,对土葬行为听之任之。一些基层干部对偷葬行为有迁就心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管不问;有的认为乡里乡亲拉不下脸面,害怕被乡亲咒骂;有的村干部本身就不赞成火葬,带头违法土葬。
上述种种情况,导致《殡葬管理条例》立法最初设想的推行火葬的预期目的,在一些农村并没有实现。这就要求对已经推行半个多世纪的“以强行火化”为目标的农村殡葬改革进行认真反思。
因此,应从立法上考虑农村殡葬法制,着力进行同姓祠堂殡葬模式,将遗体放入祠堂,不占地或少占土地处理遗体或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