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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墓是伴随文化诞生而同步发展的产物。公墓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夏商周时期,当时的公墓主要是比较有地位的人们往生后的葬地,如奴隶主、王侯贵族等。在进入封建社会后逐渐兴起了家族墓的形式,一个家族的人往生后葬在一起,形成一个墓群,这也是我国流传时间最久的墓葬形式。直到后来,西方的殡葬文化传入中国,我国公墓进入了近代公墓的发展时期,我国上海租界首次开始为国外侨民修建了公墓用以埋葬在我国丧葬的国外侨民,紧接着出现了以教派为单位的公墓群。在大多数文化形态中,为死者提供葬身之地原是家族的义务,人们普遍相信,人虽死而亲缘关系犹存。新中国成立以来,毛主席积极倡导实施火葬,火葬的殡葬优惠政策推动了现代公墓行业的发展。公墓是为了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合理开发土地而由政府建立的公共墓地。它与民间墓地有所区别,公墓由政府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没有阶级的划分,不按照民间墓地的风俗进行理论,没有阶级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为不同职业和类别的人们建设和服务。

(一)公墓定义
公墓是规划出来埋葬死者之用的土地,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瘩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建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二)公墓分类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二者最大区别在于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经过国土资源局挂牌的具有殡葬性质用的土地。根据开发性质而言,我国公墓的现有经营体制分为国有、联营和民营三类,其中联营也大部分为民政部门控股,民营公墓一般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用地。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目的和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年满20年之后的骨灰,按照当初购置墓地总价的5%一1090缴纳管理费。区别于目的的使用年限,墓地的使用年限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不同一般可以分为20年、50年、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