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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之一:规范资源上的可行性。即现有物权制度中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可为统领、特别上的特别用益物权规则可为借鉴。从现有的规则资源来看,不仅有《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进行统领,同时有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其他特许用益物权的制度作为参考。

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仅有四种用益物权被物权法予以明确的认可和规定各自具体的内容。但法律都是有滞后性的,所以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对物权种类的规定并不全面,不能把随着社会变化和时代变迁而新出现的权利全部包括进去。法律承认、确认一些新生的物权是为了顺应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将一些新的物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是为了更好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物权体系,使得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当然除了以上四项最基本的用益物权之外,还有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其他的用益物权被物权法简单的提及。因此结合域外的法律模式,参考我国现有的规则,完全有可能设立科学、可行的墓地使用权模式。
可行性之二:技术资源上的可行性。即我们有成熟的技术资源可以作为支撑。以新能源技术、新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的技术革命不断发展成熟。这些生态技术的成熟能够实现资源的循环再生利用,同时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资源的有效利用。这就更为墓地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提供了技术支持。
可行性之三:文化资源上的可行性。即文化观念的不断更新为殡葬方式的改革提供的支持。人类向往征服自然的那个时代已经过去,当代的政治理念和教育理念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墓地作为人最终的归处,是承载了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国家传统文化的智慧精华。回顾墓地的发展史,是一部集美学、建筑学、风水学和历史学为一体的人类发展史。而如今,生态墓地的兴起不仅是保持了传统文化改革与传承的统一,还保持了文明与自然的统一。生态墓地的形式让我们的价值观念进一步的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发展。
可行性之四:殡葬改革先行实践成果的可行性。各地方政府推行了不同的生态葬模式,例如:北京的免费自然葬、上海的升降式花园葬、河北的树葬等等。各地殡葬改革下新型墓地样态推行的成果颇丰,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土地资源紧张和墓地售价昂贵等问题,还能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为在全国推广生态墓地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成果。这样的殡葬改革中推行的墓地样态,就为墓地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提供了权利客体的样板或权利的确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