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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最大争议点之一就是其权利期限问题。《殡葬管理条例》第H条规定的较为模糊,且将权利期限的规定授权给地方立法。

目前,各地方性法规就此问题规定了以下几种期限类型:一是70年,如《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二是50年,如《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巧条第2款规定:“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三是20年,如《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墓穴、穴位使用期限为20年,墓穴使用期满后一律停止使用。”四是由公墓经营单位和购买者自行约定,如《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犯条第1款规定:“经营性公墓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享有公墓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由公墓经营者与墓穴购买者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可见,现行地方法规对于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权利期限规定不一,其根源主要在于现行国家层面的立法未明确界定其权利属性及其权利类型。此外,该问题在实务中还经常与所谓“20年缴费期”纠缠不清,甚至相互混同,这些都函待立法予以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