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从罗马法相关土地制度日趋完善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集体主义化的土地所有权到个人主义化的所有权、再到个人主义化的所有权兼顾社会利益的历史演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般分为社会团体本位的所有权和私有个人本位的所有权。

随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在现代民法的兴起,绝对的所有权个人主义被各国普遍摒弃,并使得个人本位法制建设逐渐开始兼顾社会本位。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再具有唯一性,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及其性质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互适应,更加符合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除了全民所有的土地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将农村墓地按照土地所有权分类为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墓地。
(1)部分农村墓地为国有土地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由于历史原因、区域经济较差、基层行政管理困难等各类原因,当下有一部分的农村墓地存在于国有土地上。由于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差异巨大,让农村村民都死后安葬在农村公墓里不可能实现,比如我国面积最大的若羌县相当于两个浙江省,面积高达20余万平方公里,部分地区无法建立公益性的农村公墓。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农村墓地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有以下几种:①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和其他土地上的农村墓地;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成员转变成城镇居民的时候,原来属于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③农村或城市郊区被征收、没收、征购后变成国有土地,其上的农村墓地;④被依法征用土地上的农村墓地;⑤因为生态移民、污染严重、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农村村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到新的居住地后,原来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
(2)部分农村墓地为集体土地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墓地的相关规定,除了全民所有的土地之外,存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墓地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墓地,具体包括了以下几种:①宅基地上的农村墓地;②承包地上的农村墓地;③自留地上的农村墓地;④自留山上的农村墓地;⑤自留草场的农村墓地;⑥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上的农村墓地;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农村墓地;⑧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上的农村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