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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分为殡仪设施和安葬设施两大类。
(一)殡仪设施。殡仪设施指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和殡仪服务站。按行政区划和殡仪馆配置原则将殡仪馆分为市级和县级,殡仪服务中心和殡仪服务站按县级和乡(镇)级设置。1.殡仪馆。殡仪馆应结合实际殡葬需求进行设置,大中城市达到每50万人口、每个市辖区或每个县至少有1个殡仪馆,原则上,火葬区每个县(市、区)应规划建设1个殡仪馆。2.殡仪服务中心。主要在市辖区设置或者几个街道合并设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建设殡仪服务中心。3.殡仪服务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殡仪服务站,为群众治丧提供便捷服务。

(二)安葬设施。安葬设施指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骨灰安放设施和回民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规划按市、县、乡、村级四级设置。1.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按行政区划和用地规模进行分级分类,每个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单建也可多个乡镇合建公益性公墓。2.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按占地面积进行分类,配套相关设施进行规划建设。3.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的建设规模各地应根据骨灰存放数量确定。4.回民公墓。回民公墓分为农村和城市公墓。农村公墓主要服务农村的回民,城市公墓面向城镇的回民,各地应根据回族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选择性建设回民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