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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历来视死如生,祖墓对于家族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海外华侨将祖居地、祖坟、祖祠视为根之所在,因此保护祖墓成为华侨寻根问祖的精神寄托,也是其身份认同的重要载体。1984年7月《国务院侨务力、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发布,明确“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与原籍安葬一样,此政策的出台是改革开放之后适应侨情变化的举措,允许华侨回乡修复保护华侨祖墓,有利于广泛团结华侨,更好地推动祖国的改革开放大业。与此同时,对于华侨修复祖墓有相应手续与要求,规定:“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三、华侨修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内,不要扩大。四、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要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政府除了允许华侨修复祖墓之外,还多方面对华侨祖墓进行保护。1984年8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指出华侨祖墓被盗的严峻现实,“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发生了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福建、广东等省的某些侨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更为猖撅。有些盗墓分子结伙流窜,到处挖掘坟墓,盗取金银、珠宝等陪葬物;有些甚至将盗取的棺木重新油漆后,高价出售。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基于思祖怀乡的感情,一向对祖墓特别重视。许多华侨漂洋过海,千里迢迢回到祖国寻根问祖,祭扫祖先坟墓。盗掘华侨祖墓的行为,严重损伤了华侨思念祖国的感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坚决制止盗墓活动,依法严厉惩处盗墓分子”。更重要的是,这份通知认识到华侨与侨乡祖墓的密切联系,设身处地为华侨考虑,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于华侨的关怀备至之情,要求不得挖掘拆毁华侨祖墓,违法者论处,并加强法治宣传,多管齐下保护华侨祖墓。对于国务院侨办、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各地予以贯彻落实。上述通知仅仅发出3日之后,江苏省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就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对现有的华侨祖坟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妥善处理。涉及旅外侨胞中有较大影响人物的祖墓和回国安葬问题,应从优、从宽给予照顾。旅外侨胞提出修复祖墓的申请由所在县(市)民政或侨务部门受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体现出这一时期保护华侨祖墓政策得到及时的支持与响应。
保护华侨祖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8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将华侨祖墓列人国家保护范围,与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并列,体现出国家对于华侨祖坟的重视。1992年8月25日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要求各类公墓补办审批手续,由殡葬事业单位参与改造,但是华侨祖墓等特殊坟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等地区建造坟墓。但是,华侨祖墓属于特殊坟墓之一,“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从严把握,由省侨办提出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始至终,国家层面政策对于华侨公墓持保护态度。
1990年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各省在贯彻实施该办法时注意保护华侨祖墓。例如,江苏省规定“对经本省核准保留的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祖墓应当给予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确因征用土地等基本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通知其眷属,给予妥善迁置”。云南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华侨、归侨祖墓给予保护。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盗掘和毁坏华侨、归侨祖墓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惩处。华侨修复祖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侨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⑥。海南省规定“对华侨祖墓予以保护。确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的迁移费用。”可以看到,各地基本上执行国家政策并结合现实情况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