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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殡葬管理中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确保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殡葬行政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应通过多元行政行为支持公民殡葬行为。在公私合作价值取向下,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以相对人的需求为主。在殡葬行为中,相对人的需求是妥善处理死者后事,给予死者善终。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财政补贴、政策引导等多种行政手段,来支持公民的殡葬仪式行为。例如,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政府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或者价格优惠;发布殡葬服务指南,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和选择殡葬服务等。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殡仪服务等为相对人提供殡葬服务。

行政主体对殡葬行为进行规范时,要变主导为引导,不可使用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或代执行行政行为代替相对人为殡葬仪式行为。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的殡葬事务领域,身份一直是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它连接着生者与死者,在殡葬领域内,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情感联结,不论是行为还是财产权、人身权都具有身份属性,都呈现出法律、道德与情感的交织。“孤立的个人通过契约自由选择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方式,这完全是一种远离事实的虚构。人无可选择地镶嵌在超越个人选择的社会共存关系中,并归属于从家庭、教会到职业协会的各种团体。”在殡葬领域内,从事实上,从实践中殡葬义务的履行的角度来看,国家都无法成功地切断身份。其次,按照社会学对现代中国家庭的研究,3-5人的核心家庭是现代中国家庭的主流,家庭成员之间是身份联系最紧密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身份关系并不依赖法律产生,反而先于法律而存在,具有事实先在性。最后,除了身份的事实先在性以外,在我国的殡葬习惯之中,身份也意味着权利与义务。此处的并非是契约法上的相互对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是身份法意义上为了共同目的努力的信任与承诺。殡葬习惯作为一项规则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某种习惯法必定包含多项规则,而且它们之间相互勾连,牵一发而动全身,那么当习惯法背后的经济的、社会的、政府的环境尚未消失,冲突就不能在短期内消失。若没有完备的殡葬公共服务,让人能够相信自己不必依赖他人就能够获得这些服务,那么身份的联系就无法切断。
总的来说,由于殡葬行为的特殊性,不具有身份的人没有资格为殡葬行为,那么即使有完备的服务,只要殡葬行为还存在,生者与死者之间的联系还存在,那么殡葬行为中仍应当以具有身份资格的行为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