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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管辖

来源:2026-03-07 08:38:45

    行政审判体制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1号问题。《行政诉讼法》在第三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为相对人选择管辖法院做了指引,实践中多地法院探索了异地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等做法。殡葬行政行为由于关涉到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亲属身份利益以及坟墓财产利益,是较为特殊的行政诉讼。又因为殡葬行政中做出殡葬行政决定的主体多为当地政府,前文实证研究中发现,10例针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诉讼全部都是针对县乡镇政府提起的,若一审在县政府所在县级法院行政庭,那么法院难免无法挣脱行政机关对其的影响,立案裁判活动则有可能向地方利益靠拢,异化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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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和保障相对人利益,结合实践,就审判组织机制来说,在殡葬行政行为诉讼中赋予相对人选择法院诉讼的权利,可推动实现司法管辖和行政区划的地域错位,以保证独立审判。一方面,赋予相对人选择法院诉讼的权利,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相对人可以选择异地法院进行诉讼,减少地方政府对本地法院的干预,确保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赋予相对人选择法院的权利,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江西修水县公民樊佛宝告镇政府强制挖坟火化尸体案中,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判决了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所诉请的法院则不是修水县人民法院,而是永修县人民法院。总的来说,赋予相对人选择法院的权利,在殡葬行政行为审判机制中有理论与实践的意义,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