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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市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的主体,能够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主体。事业单位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G市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殡葬管理所可以实施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调查、核实、取证等行为,但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G市殡葬管理所是民政部门委托执法的主体,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必须以上一级的名义进行执法,执法过程中需要经上级批准,造成执法周期长,执法不便利。地方民政部门委托殡葬管理所执法的主体不合法,建议赋予殡葬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上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建立一套殡葬执法程序,避免暴力执法。这样能使殡葬执法工作更加高效便民,方便群众进行复议和诉讼。另外,殡葬执法需要形成合力,需要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殡葬执法往往涉及到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在殡葬执法中,仅仅靠民政部门一家来推动,不利于殡葬执法。建议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国土、生态等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违反殡葬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殡葬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将殡葬执法权相对集中地赋予相关部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殡葬政策法规全面落实,G市殡葬管理所是殡葬执法的最佳人选。
综上,笔者建议正在进行修订工作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可以增加“民政部门设立殡葬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行政管理事务”的相关条文;同时授权殡葬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赋予殡葬管理所殡葬强制执行权。健全殡葬执法体制,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统一殡葬执法尺度,引导殡葬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殡葬管理所可以建立殡葬执法队伍,让殡葬执法队伍做到有法可依。具体到G市,G市民政部门作为殡葬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强化殡葬执法监管,增强殡葬执法监管力量,实现对殡葬管理所的有效管理。将执法工作情况纳入G市殡葬管理服务数据铁笼管理,执法不到位的,通过“数据铁笼”上传到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监督及通报。建议《G市殡葬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将殡葬管理所职责以法规的方式予以确定。另外,G市殡葬管理所应当加大殡葬法制改革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做好群众宣传教育与说服工作,消除其抵制情绪,营造良好的殡葬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