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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文的分析,农村墓地使用权不是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许物权,下面分析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的几点区别。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首先,权能具有一定差异。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了受到一定的用途管制外,具有比较完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以上二者都是以收益为核心。而农村墓地使用权只具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用作为墓地的权能,一般无收益的权能。其次,取得方式有差异。国有土地的建设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划拨、出让和流转的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经过双方协商定价后按照出让的方式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中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审批取得,其他没有相关规定。然后,使用期限有差异。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了不同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而农村墓地使用权没有统一的使用期限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当下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虽然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有最长二十年的收费限制,但是当下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最后,可流转的程度不同。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可以流转,不存在过多的限制。农村墓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流转。
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又确立了物权法定主义,而根据本文的分析,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又有区别,所以在适用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情况下,本文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用益物权。建议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民间习惯法,对农村墓地使用权这一类具有独立性的用益物权进行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