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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建立制度的前提。在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将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中为购买墓地方称为丧主、丧家、购买人等,而将另一方主体墓地经营者称为公墓服务单位、公墓经营者、殡葬服务单位等,名称用语上不一致。究源丧主原意,分别是指丧事的主持者之意,在法律层面用词略显牵强。而实践中因为殡葬改革的进程,很多墓地经营者与服务管理单位并非同一主体,与购墓者签订的合同实质是购买墓地的合同以及相关殡葬服务的合同。所以,本文建议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上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当统一用词术语,分别为用户与墓地经营管理者。

同时,墓地的购买者与使用者主体往往并不一致,例如在墓地价格飞涨的环境下,人们会提前预购墓地用以后期逝者的安葬,实际使用人很可能不是购买墓地的人,或为其亲属,那么实际使用者是否享有墓地使用权呢?根据民政部和国务院的规定,丧主和墓地开发经营者签订墓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丧主支付墓穴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此处的丧主实际是指丧者家属,也就是说丧者实际使用墓地,而家属为墓地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支付了合同的对价后取得墓地使用权。而墓地购买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时,其逝世后应当由其继承人行使权利,维持物权关系的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