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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殡葬立法应的注意事项

来源:2026-04-03 07:37:34

    1、监管主体的确立

    虽然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殡葬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殡葬监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过去,很多地区的殡葬监察管理机构是与殡葬服务机构合并在一起的,因此无法确保殡葬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现在,虽然不少殡葬监察管理机构已从原来的殡葬服务机构分立出来,但是分离以后,存在人员没有编制,经费没有来源的难题。如果要确保政府对于殡葬管理的权威性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首先必须确立殡葬监察管理单位的地位,解决他们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的问题,或把它们纳人当地的民政局,或通过殡葬法规授权让他们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才可以确立殡葬管理监察单位的地位,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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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仅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超标修建墓穴、违规土葬等六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而且处罚力度薄弱,可操行性不强,无法满足我国各地殡葬管理的需要。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各地在制定地方殡葬法规时无法赋予殡葬监察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处罚权②。随着殡葬市场的逐步开放,近年来的殡葬违规现象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而且数量逐年上升。地下件工,违规出具死亡证书以及非法殡葬中介等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许多不法分子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利用群众惧怕心理,成立违法殡葬中介组织,坑害群众利益,一个在殡仪馆办只需几千元的丧礼,到了非法殡葬组织就要收费一方多元甚至几万元。因此应当增加殡葬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对人,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执行一例,避免处罚不执行的现象继续存在。

    3、协调殡葬服务单位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殡葬管理涉及许多行政部门,所以在《条例》中应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例如对于无名尸体的身份鉴定是否由公安部门负一责,一殡葬收费是否要经物价部门审批,涉及违法土葬的起坟的工作,是否由国土部门强制执行等等。涉及部门之间权责的事情要在法规中明确,避免出现部门相互推楼、扯皮的现象。而且要追究各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的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