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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失灵”

来源:2026-04-07 07:38:57

    市场经济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瞬息万变的全部问题。由于其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国家对其进行干预显得尤为必要。总的来说,市场失灵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市场本身失灵:一是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而垄断必然增加社会成本;二是市场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某些外部经济问题;三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或效用最大化时容易引起效率低下、分配不公等问题。第二种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性障碍。市场缺陷要求国家进行干预。在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忽视政府或国家的作用,市场失灵就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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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22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2)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殡葬执法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民政、公安部等10多个部门,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作,才能有效进展下去。

    由于我国殡葬市场实行民政、城管、工商、物价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政出多门,职能划分不清,对殡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常常需要两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导致殡葬执法权分散,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民政部门作为殡葬主管部门,或因职责繁杂顾此失彼,或因自我偏袒失去公信,或因管理力量和权限小,对殡葬服务市场无力进行管理。虽然物价局、工商局、城管局都有职能,由于无任何制度约束,他们不想管,基本处于回避的状态。当前,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处于放任状态之中,致使殡葬服务市场处于一种失灵的状态。

    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失灵主要体现在:一是殡葬非法经营现象的大量存在。比如无权经营的公益性公墓在出售墓穴。一些非法殡葬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大都没有经过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存在漫天要价现象。未获殡葬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在运尸和出租冷藏棺,未获许可的殡葬用品商店在出售骨灰盒甚至是迷信的殡葬用品等等。二是殡葬服务市场的无序经营状态。比如少数公墓不顾墓穴销售限制规定(面积、期限、预售对象等限制)的自由销售,殡仪馆及相关服务单位的非法定价、擅自收费和价格欺诈,服务单位之间为争夺市场的恶性竞争等等。

    由于殡葬市场的可变性和不稳定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殡葬行业经营者的根本追求,加上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失灵,严重损害了殡葬消费者和殡葬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殡葬进行干预,真正将殡葬惠及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