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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概念的厘清

来源:2026-04-09 07:44:31

    从物质关系上看,坟墓与墓地互为依存,没有坟墓的土地难以称为墓地,即坟墓的存在确定了土地作为墓地的性质;没有墓地,坟墓便因失去了载体而难以维系。诚然现实生活中经常将坟墓与墓地混为一谈,二者实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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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义上坟墓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为墓,一为坟。“墓”又称穴,是直接用来存放逝者遗骸的部分,一般处于地下。“坟”则是位于地面之上成丘状的部分。早时的坟墓只有“墓”没有“坟”,后来为了标记墓穴的位置、减少风雨等自然气候对墓穴的侵蚀,开始在墓穴之上修筑“坟”,到汉代以后坟正式成为坟墓的构成部分。“坟家”与“墓穴”使坟墓成为延伸至地上与地下的建筑物。而墓地在旧时又常称为坟地,莹地或阴地,是指坟墓所在之地。由于坟墓除了有墓、坟两部分外,通常还存在一些非必要组成部分的附着物,如墓碑和坟树。由此,墓地的范围不限于直接由坟墓占用的土地,还涵盖坟墓周边一定的土地。

    我国法律上所称公墓即是墓地的一种,也是现今墓地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区别于具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古墓与旧时的宗族墓地和家族墓地的公共墓地。因为革命烈士纪念公墓对安葬人员有特殊要求,仅针对少数人,并不面向社会普通大众,且常兼具革命教育和纪念功能,多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所以并不在通常所称的墓地之列,其特殊性亦得到法律承认。根据我国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可知目前我国的墓地可分为两种,即骨灰墓地和遗体墓地。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样性的骨灰安置方式不断涌现,主要包括以骨灰格位方式安置骨灰的骨灰堂、骨灰廊,骨灰塔和以树葬、海葬为代表的生态葬。所以以穴为墓的墓地是为传统意义上的墓地,而现今的墓地应包含通常意义的墓穴墓地、各种形式的骨灰安放格位和部分生态墓地等全部的以土地为依托进行骨灰安置的墓地。虽然有调查数据表明,直到2013年墓穴安葬仍旧是主要形式,生态葬的比例仅为10%-15% ,采取生态葬方式安置的骨灰等遗骸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自然降解,且多不再树立墓碑,与坟墓相去甚远。但生态安葬作为遗骸安置方式的一种,大部分仍旧以土地为依托,发挥着一定的入土为安与寄托哀思的功能,不能对其予以否认。鉴于此,墓地宜定义为坟墓,容纳骨灰安放格位的骨灰堂,骨灰塔,生态葬等遗骸安葬设施以及墓碑、绿化等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墓地并不等同于殡葬用地,因为殡葬不仅仅涉及逝者遗体、骨灰等遗骸的存放,其包括从发讣告到安葬的一系列过程,提供火化和召开追悼会服务的殡仪馆等建设均需要占用土地,但其所占用的土地却并非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