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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

来源:2026-04-12 07:38:47

    我国《物权法》明确的规定了我国土地智能分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乡村墓地使用权只能是村民以自己的名义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合法使用,而村民使用村集体土地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建造墓地,以满足村民的墓葬需求,由此,乡村墓地使用权即为乡村的土地使用权。而乡村墓地使用权究竟应属于何种土地使用权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以保有其所有权而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土地用益物权。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之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的用途,便不得对其进行建设用地进行使用。也就是说,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需要使用集体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先经过国家土地征收,经过流转程序,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乡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理应被纳入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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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至于乡村自然形成的乡村墓地,其墓地使用权类型又为何呢?有学者认为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该类土地具有特定的用途,即只能用来供乡村村民建造居住用房及附属设施,以此保障村民的居住需要。而墓地则是用来存放逝者遗骸的地方,但逝者已不再是民事主体,其在墓地中的状态不能与生者的居住状态乡比拟,由此,我们并不能将其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本文认为,自然形成的乡村墓地使用权应属于一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并列的独立用益物权,理由如下:一是自然形成的乡村墓地使用权是对乡村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处分的一种土地利用权,由此可见,其具有用益物权属性,而现行《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和内容甚少,不足以囊括目前己经出现或将来要出现的所有用益物权,增加用益物权的章节是必然的;二是由于自然形成的乡村墓地使用权并不能归属于己经存在的任何一种用益物权,但它又现实存在,由此,必须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三是乡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等权利内容都已经自成体系,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规定,将其独立于传统用益物权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