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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抑或是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两者皆未规定墓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笼统地规定了墓地使用权期满可自动续期的程序性要件。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作出了期满终止的完整规定,但基于墓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在法律实务中并不能笼统的对上述权利的终止机制进行套用。

所以,以防墓地“挤占”良田现象的发生,本文认为,对墓地使用权因期满终止可区分两种情形加以探讨。第一种情形是,在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或一年的延展期内,逝者近亲属可申请续期,如果延展期结束,逝者近亲属并未提出续期申请,则墓地使用权因期满而终止,墓地经营者或者墓地管理单位可强制要求逝者近亲属在一定期限内迁移逝者遗体、骨灰等,逾期不迁,可做深埋处理或集中处理。第二种情形是,在墓地使用费缴费周期届满之后,通过各种能让逝者近亲属接收的信息渠道(如电话、邮件、公告等)通知墓地使用费的交费日期,逾期不交费抑或故意拖延的,可视为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在此,还需考虑一种特殊情况,即由于墓地使用期限与缴费周期期限不同,有可能缴费周期届满而使用期限并未届满。对此种情况的处理,需考虑逝者近亲属的心理动机:一方面,如果逝者近亲属明知缴费周期届满而不办理续费手续的,墓地管理单位可提前结束墓地使用期限,即以墓地使用费缴费周期届满而终止。另一方面,如果逝者近亲属是因为不可抗力而未办理续费手续,墓地管理单位则可自其能办理续费手续之日起计算一定的续费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逾期不办,墓地使用权届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