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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构建公共墓地使用权的初步设想

来源:2026-04-22 08:49:34

    考虑到我国适用物权法定主义,而目前《物权法》中并无设定公共墓地使用权制度。笔者认为,公共墓地使用权可暂时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别,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和消除公共墓地上的权益冲突,但这样解释亦有不足之处,仍需在以后《物权法》的修订中予以明确规定公共墓地使用权制度。将公共墓地使用权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依靠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险,更好地保护公共墓地使用人的利益,但是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墓地之上的权利进行限制和调整。可以先考量公共墓地上需要保护的权益,再据此来设置公共墓地之上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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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我国基本的国情,并结合殡葬制度实行过程中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权益需要立法予以保护:第一,保护公共墓地以及相应的配套建筑不受损害、站污;第二,在公共墓地或者公共墓地一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一些破坏公共墓地安宁、有损逝者尊严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活动。

    在确定了需要立法保护的权益之后,可以接下来界定下公共墓地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公共墓地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可以限定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共墓地使用权人享有建造坟墓、墓穴、墓碑、石墙、祭坛等相关祭祀用途的建筑的权利;第二,公共墓地使用权人享有开展扫墓、祭拜、悼念等一系列殡葬活动的权利;第三,公共墓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公共墓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和适当的更新的权利,如整修草坪,翻新祭坛等。

    对于公共墓地使用权的公示方法,韩国法学界认为,从法律程序而言,公共墓穴基地权不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并非公共墓穴基地权只有通过履行登记程序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并不是墓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生效要件,因为坟墓具有墓碑、祭坛、坟堆等明显的标示物,这些标示物本身就具有公示宣告的作用。75但是,上述观点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可能随着时间的迁移,那些具有公示作用的标示物,由于自然原因或者老化,那些彰显的公示信息己经无法被识别,无法确定墓地所埋逝者的身份,从而亦无法确定逝者近亲属的范围,这会给墓地保护的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能将公共墓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公共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用登记对抗的方式,更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维护逝者的尊严。同时,建议将公共墓地使用权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