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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源:2026-04-23 08:10:25

    第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不明确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何?其归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各地在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北京、武汉、重庆等地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规定为债权,也就是,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的墓地使用合同是墓地租赁合同,丧主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多数地区的公墓单位在实践中是与购墓者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其实是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购墓者与公墓单位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各地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各不相同,实践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认识更是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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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不明确

    目前,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最大争议点之一就是其权利期限问题。各地公墓单位在与墓主签订经营性墓地使用合同时对使用期限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明确约定墓地使用权期限,如北京市、武汉市、上海市和深圳市。②墓地使用权期限与墓地维护管理费“纠缠不清”,如山东省青岛市、济南市、江苏省苏州市等地。③宣称墓地可以永久使用,如呼和浩特市。

    第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作为一种使用权,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并非永久性权利,其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为何?按照民政部于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墓地使用权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目前,山东、北京、辽宁、重庆、内蒙古、云南、广西等地出现墓地使用“到期潮”,仅少数地方针对到期墓地出台续期缴费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到期墓穴没有办理续期的情况较多,墓园管理方如何处理这些到期墓地面临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