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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各地要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适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重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扩大火葬区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

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墓位,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倡导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大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供给能力。各地要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要大力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满足常住人日3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1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现有经营性公墓能满足当地常住人日5年以上安葬需求的,省民政厅将不受理其新建(扩建)的申请。新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应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0%的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现有经营性公墓逐步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10%的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在人日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城市周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纳入城市公墓建设规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兴建。兴建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公墓要主动采取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以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
(三)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各地要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美化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突出公益属性,增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吸引力。要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日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要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和引导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
(四)注重发挥葬式葬法改革引导作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葬式葬法改革,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认同现代殡葬文化,推进殡葬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要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要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逐步引导人民群众把对逝者的缅怀从注重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