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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权利取得

来源:2026-04-27 07:26:35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应该具备的条件在第三条第三款(2)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先向墓地经营者出示相关已故之人的死亡凭证(主要指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以及火葬机构开的火化证明文件),其次应当由墓地经营者对相关文件及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登记,登记备案也是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可缺少的程序。鉴于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仅依赖于自然人与墓地经营者签订的墓地买卖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审核并登记备案才能算合法合理取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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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前文已经论述经营性墓地属于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两种:出让、划拨。首先有资格的墓地经营单位支付价款或取得划拨土地资质后取得墓地经营权。譬如在广州,仅事业单位性质的墓地经营者可以取得行政划拨的墓地,其他民营性质的墓地经营者只能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经营性墓地。墓地经营者通过与购墓者签订合同,购墓者支付对价、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转让给购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