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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和墓碑以及骨灰所占格位都是固定在土地上面的,都具有不动产的性质特征,可满足购墓主体的使用要求,按照物的角度上来说其实独立存在的。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独立价值的特定空间可参照本法登记。将墓地使用权纳入登记的范畴中,可加强其物权特征,强化其效力。

我国目前不动产权利的变更都是登记才能生效,但是墓地使用权不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为第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才能生效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权利人在不动产交易投资方面有法律作为其保障,但墓地使用权较为特殊,国家严禁其自由流转。所以墓地登记制度主要是保障墓主使用权,并不是用来交易牟利的。第二,以前取得墓地使用权后并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导致墓主信息较为缺乏,这一登记制度可弥补这一不足之处,但是在登记的过程中要遵循当事人对自己信息公开程度多少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完善墓地使用权人的私人信息。由此,墓地使用权登记需采用登记对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