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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源:2026-05-02 07:38:31

    在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律体系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从目前有关经营性墓地的立法可以看出,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但此部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多是对殡葬活动的管制,并未就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明确规定。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下发的“通知”等即使有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但是法律约束力较弱,无法为解决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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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文提到的涉及违规销售经营性墓地的案件中,几乎同样的案件却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何某与林某墓地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何某主张据民政部下发的“通知”和广州市关于炒买炒卖墓地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然而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上诉人主张的法律依据仅是规章和政策,法律效力太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却能够得出合同有效的结果。这不免造成一种尴尬局面,即无论中央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不许炒买炒卖墓地,政府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炒买炒卖墓地的行为,然而司法实践却不能依据部门规章和政策以及地方性规定而抛弃上位法的约束。由此,涉及经营性墓地的规定即使很明确,但由于其效力层级不高、约束力较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似乎有被“架空”的危险,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模糊,墓地使用权人的私法保护缺失。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建墓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来建设经营性墓地,然此种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土地分类中的何种?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用于墓地建设的土地使用期限不明确。另一方面,购墓人所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物权性质的使用权还是债权性质的使用权?目前各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按《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是租赁墓地,其与建墓单位签订墓地租赁合同时缴纳的是土地租赁费和其他一些费用;武汉市和重庆市也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只享有债权性墓地使用权;而有些地区如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等地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取得的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民政部于历年发布的“通知”等文件中,使用“出售(租)”、“提供”等词语,也使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更加模糊不清。这些不尽相同的规定造成无法为墓地使用权人提供充足的私法保护,因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权与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对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同的。若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遭受损害,在债权体系和物权体系下,其寻求权利保护与救济的依据和所得出的结果是不同的,这在上述墓地侵权的两例案件中可见一斑。在物权体系的保护下,“陈女士与广州某陵园墓地侵权案”中,当事人因权利受损害得到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后一案件中,只认定陵园行为为违约,按违约责任对被上诉人进行赔偿。可以说,这两种保护模式下所产生的差异巨大。

    第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不明,实践中难以统一。目前,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最大争议点之一就是其权利期限问题。各地公墓单位在与墓主签订经营性墓地使用合同时对使用期限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明确约定墓地使用权期限。如北京市和武汉市,各公墓单位普遍按照规定将墓地使用权期限约定为20年,上海市各公墓单位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执行墓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期满后交纳土地租赁费(或墓穴租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可以续租。深圳市各大墓园墓地使用期限为50年,只要墓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获得批复时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权到期依然可以继续使用。

    ②墓地使用权期限与维护管理费期限“纠缠不清”。目前,按照山东省的规定,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最长为20年,期满可续租,但实践中并非如此。青岛市各公墓单位是按照墓地土地使用权年限来确定墓主的墓地使用权存续期限的,有的公墓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为50年,有的是70年,墓主购买墓地时签订的购买协议约定以10年或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期满后只需缴纳墓地维护管理费即可继续使用。济南市各公墓单位是按照20年一个使用周期与墓主签订购墓合同,期满后只需缴纳墓地维护管理费即可继续使用。目前,江苏省苏州市、重庆市、黑龙江哈尔滨市等地的做法和济南市几乎相同,至于公墓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本身没有立法加以规定。因此,墓主一旦购买墓地,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墓地维护管理费即可继续获得墓地使用权,但如果不按规定缴纳维护管理费,公墓单位有权按无主墓进行处理,或视为墓主放弃墓地使用权。

    ③宣称墓地可以永久使用。按照呼和浩特市对墓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其应当由公墓经营者与墓穴购买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进行约定,实际情况是,在购墓者选购墓地时,各公墓单位都传达一个共同的讯息,即在他们的陵园购买了墓地便可以永久使用。即便公墓单位申请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但由于立法对此土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并无规定,公墓单位作出的解释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就可以续签,因此,购墓者无需担心墓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第四,期限届满之法律后果不明,墓地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凸现。经营性公墓使用权作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墓地使用权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墓地使用合同在使用期限内占有、使用墓地,但是,一旦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又该如何处置?前文己述及,民政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接连下发的三个文件中都规定墓地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目前,山东、北京、辽宁、重庆、内蒙古、云南、广西等地出现墓地使用“到期潮”仅少数地方针对到期墓地出台续期缴费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到期墓穴没有办理续期的情况较多,墓园管理方如何处理这些到期墓地面临难题。对此,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一是墓地使用权人可续期,不办理续期的按无主墓处理。如青岛市各公墓单位对于到期墓地会与购墓者签订10年或20年一个周期的续费协议,只要到期续签缴费协议,购墓者可以一直享有墓地使用权,如果购墓者没有续费,这些墓地则成为“无主墓”,公墓单位会按照政府规定集中处理。广西南宁市多家墓园对于墓地使用期届满逾期十年不办理续期的墓地按照无主墓处理。二是规定了期限届满后可办理延期,未办理延期的墓地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北京市八宝山公墓在2014年时就有三成墓地租期届满却无人办理续期,其他的一些公墓单位也都出现了墓地到期无人续期的情况,出于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公墓单位为避免纠纷,不敢轻易对这些“到期墓地”采取处理措施。但这也导致了无人负责的墓地既收不到租金,还安静地占着地盘,同时想进来的人进不来,其他到期办理续租的墓主对此有意见。此外,昆明市多家墓园由于没有云南省下发文件予以规定,也并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并且仍在免费管理超期的墓地。墓地使用权到期该如何处理成为公墓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墓地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日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