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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的比较
通过上文可知,国外关于墓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较之国内来说,在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墓地使用期限及墓地续期规则的规定上更加明确。无论德国柏林、韩国、瑞典还是美国,都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这种物权性权利对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更加充分,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程度更高,一旦墓地使用权成立,则该权利可以对抗土地所有权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害。德国慕尼黑地区将墓地使用权看作债权性质的权利,因此当墓地承租者长期不对墓地进行维护管理,墓地出租单位有权将墓地夷为平地。较之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债权性墓地使用权不利于对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当然,上述国家对于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仍有所不同。德国柏林州规定墓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韩国规定坟墓基地权存续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期满可续期,且对续期规则有明确规定;瑞典墓地权法案对墓地使用权到期后无法续期的情况明确规定要保留墓地使用权15年,且对墓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则做出规定;美国的墓地役权对墓地的界定使得墓地使用权的成立、保护范围更大。
2、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上处于立法模糊与空白的状态,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与合理规定。首先,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可以更好的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将物权性的墓地使用权与债权性的墓地使用权进行比较,做出更加有利于保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权利的选择;其次,在墓地使用权的权能方面,国外对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的规定较明确,如韩国坟墓基地权人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建造附属设施的权利,美国的墓地役权人安葬、悼念的权利,这些规定可以作为明确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内容的有益参考。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上,更是可以借鉴韩国和瑞典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续期制度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