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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

来源:2026-05-03 07:44:2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的规则是“动产得以交付,不动产得以登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权利变动也需遵守上述规则。墓地使用权是以土地为客体的一种权利,土地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下,于土地上建立的墓地使用权应遵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即应进行登记以彰显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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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只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要实现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发生物权的实质变动,则需要履行墓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值得说明的是,在1998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曾提到,在经营性墓地买卖中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当时所说的建立登记制度是,要求经营性公墓单位在购墓者购买墓地时进行登记,以用户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加登记的办法规制炒买炒卖墓地的行为,与墓地使用权人是否具有物权性墓地使用权无关。而本文所谓的墓地使用权登记为物权变动层面的不动产登记。

    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性使用权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购墓者只有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真正享有墓地使用权。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如果强行规定墓地使用权登记才发生权利变动,那么己经实际占有经营性墓地而没有进行登记的墓地使用权人将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地方,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状态应该具有推定物权归属的效力。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对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变动来说,在既有的墓地己经发生占有的实际转移的情况下,即使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未登记,也应确认购墓者享有墓地使用权。而且,购墓者在购买墓地时都会得到公墓单位发放的墓位使用证,虽然这种墓地使用证不是购墓者享有物权权利的证明,但也具有墓地使用权归属的表征效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保护购墓者的权利。除此之外,墓碑之上所刻录的信息也能够证明购墓者对墓地享有权利。虽然随着时间的迁移,墓碑上所刻录的信息可能无法辨认,也可能记载错误,无法充分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但在当前没有建立墓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以上两种方式不失为墓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未来建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是必要的,但为了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当前应当赋予己经实际占有经营性墓地的购墓者享有物权性墓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