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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滞后情况下的殡葬用地现状

来源:2026-05-17 06:38:37

    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总体上看,我国殡葬用地呈现城市、农村二元化格局,这与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政策密不可分。依我国现行宪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依据土地属性,殡葬用地也区分为城市殡葬用地和农村殡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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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城市国有土地,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包括国有独资经营、国有合资经营和私人投资经营;土地的取得方式也不尽相同,有划拨取得,也有出让取得。而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村民可以无偿使用一定范围内的殡葬用地。根据其使用的历史沿革和当地历史民族的特点,农村殡葬用地的使用方式也略有不同。归纳起来,一般有4种情况:一是根据历史沿革使用家族的殡葬用地;二是使用家庭承包的土地作为殡葬用地;三是新农村建设开展后,村民使用村里统一安排的公益性殡葬用地;四是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其丧葬习俗使用殡葬用地。

    自1992年8月15日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与殡葬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国务院和各地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在此基础上,民政部等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公墓管理“条例”“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殡葬立法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且现行规范存在诸多矛盾与漏洞,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较低且不系统,在现实面前多数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在殡葬用地的法律属性、法律性质、取得方式、经营者运营等规定缺失的情况下,购买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对外供应殡葬用地现象屡现不止,经营者的逐利性及殡葬的高额利润促使殡葬业无序、高速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