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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市场管理体制问题

来源:2026-06-03 08:43:14

    政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机关,应该是只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不涉及私人事务;只绷7公法意志,不执行私人意志,不体现为个别权利,不允许公权与私利之间发生联系。但是,由于绝大多数的殡葬行政管理机构多年来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殡葬服务的“运动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或因职责繁杂顾此失彼,或因自我偏袒失去公信.,或因能力有限道德规范,致使殡葬服务市场处于一种失灵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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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灵首先表现在殡葬服务非法经营现象的大量存在。比如无权经营的公益性公墓在出售墓穴,未获殡仪馆经营资格的机构在运尸和出租冷藏棺,未获许可的殡葬用品商店在出售骨灰盒甚至是迷信的殡葬用品等等。以清理非法公墓为例,民政部多次发文,要求禁止所有未经相当行政级别批准的公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各地形势不容乐观,如果认真地对非法公墓(未经许可而经营的公墓)的数量作一番统计,相信数量之巨会使局外人感到十分的惊讶。非法公墓的禁而不止,扰乱了公墓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墓地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失灵也表现在殡葬服务市场的无序经营状态。比如塔陵园的非法传销活动(经批准的39个中外合资的公墓中,有许多塔陵园实施了非法传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墓不顾墓穴销售限制规定(面积、期限、预售对象等限制)的自由销售,殡仪馆及相关服务单位的非法定价、擅自收费和价格欺诈,服务单位之间为争夺市场的恶性竞争等等。近年来尤为突出的是,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为了抢夺“尸源”不择手段,影响了医院、殡仪馆等机构的正常运营秩万;。而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把较多的精力放在年度检验、行业检评、评优发牌等形式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正规殡葬服务机构的进步,但也增加了殡葬服务机构在这方面的“规范”成本。

    失灵还表现在各级各类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无序状态。殡葬服务机构的设立,有些项目民政部门设置了前置条件,但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对上位法的理解或予以配合,或不予配合。经常有民政部门抱怨,某行政领导干预了民政的审批权,某下级民政部门擅自越权审批,某级管理部门未能行使职责。更成问题的是,冠名以“殡葬管理所”的机构,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未作法律授权和职责规定,为了管理而不得不制定的一些规定,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变成了“土政策”。还有,殡葬管理所不能靠独立的编制和经费来源存在,不能支出必要的执法成本(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也就无法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对于法规上规定的禁止非法公墓经营、禁止封建迷信品的生产销售,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缺少管理力量和管理手段,屡禁不绝。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管理部门在殡葬市场管理方面的失灵,也是由于公共政策的失误和政府“寻租”行为引起的。在殡葬服务市场的管理方面,当管理部门职权扩大和干预增加时,会带来“租金”形态出现的经济利益,管理部门利用行政管制创造不平等的竞争环境来维护一部分人租金,寻租的结果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公平、公正和政府声誉的丧失,市场秩序的紊乱。再比如非法公墓的存在,也正好印证了经济学“劣币驱逐良币”的观点,非法公墓的存在,一是因为成为合法公墓手续难办;二是因为办了成为合法公墓维持成本巨大,所以干脆作为非法公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