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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合理划定火化区,确保逐年提高火化率。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础上,把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划定为逐步推行火葬区,由当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行火葬;边远山区可暂时划定为土葬区。2009年至2010年重点在中心城区、县城驻地推行火葬, 2011年至2012年重点在县城坝区、乡镇驻地推行火葬,2012年以后逐步向农村和偏远山区发展。火葬区的具体划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殡葬改革创造条件。各县区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备功能、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各地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2012年前,各地每建一个殡仪馆,扣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由市县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解决建设资金;每建设一个公益性公墓,市财政补助10万一40万元(其中:中心城区、县城驻地补助40万元,乡镇补助20万元,行政村补助10万元);2009年由市级财政为各县区统一配置一辆殡葬专用车。各地要把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要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发展经营性骨灰公墓,以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
(三)积极推广生态葬法,拓展多种殡葬服务功能。各地要深入学习总结发达先进地区殡葬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在加强殡仪馆建设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础上,把生态葬用地纳入公益性公墓建设统一规划,由群众自愿选择火葬或生态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部门宣传动员工作,通过组织党员、干部签署志愿承诺书等形式,带头执行生态葬法。要积极引进发展可降解棺材和纪念植物,注重开展提供适应群众消费需求的殡葬产品和服务,积极创造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的条件和环境。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广大群众破除丧葬陋习的积极性。自2009年5月1日起,除国家公职人员外,免除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法的,一般群众给予1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给予1500元补助。免除的遗体火化费、运尸费和补助费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o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以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
(五)加大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乱埋乱葬行为。各地要将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杜绝新增乱埋乱葬坟墓的基础上,要将占用耕地、林地乱埋乱葬的坟墓搬迁至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逐步实现耕地、林地无坟化。占用耕地、林地的“活人墓”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于2009年底前拆除。要严格控制墓穴面积,新增骨灰公墓每家面积为1平方米;遗体公墓每家单墓为4平方米、合墓为6平方米,严禁发生超面积建墓现象。
(六)全面开展“青山白化”治理,美化墓园环境。各地要以“三沿五区”(高速公路、省道、县道沿线、住宅区、耕作区、水源保护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为重点,深入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通过整体搬迁、平毁深埋、绿化掩盖等方式,全面治理“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并对迁移或平毁后的墓基及时绿化;对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墓区,各县区要与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逐级签订绿化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责任,确保2012年“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到100%。
(七)积极推进丧葬习俗改革,树立丧葬新风尚。各地要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宣传等手段,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陈规陋习,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反对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杜绝封建迷信丧葬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节俭、健康的丧葬新风尚。要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框、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同时,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在殡葬服务领域逐步推行殡仪服务社会化,吸引社会资金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殡仪服务,大力发展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的服务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殡仪馆为中心、基层服务和殡仪服务单位协调运转的殡葬服务体系,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