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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日益医乏,公墓规划占地也将越来越少,所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安葬设施,实现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安葬需求。

1.经营性公墓实行“一墓两制”。重庆市现有经营性公墓63个,其中:国营24个、合营9个、民营18个、集体兴办12个。全市经营性公墓拥有土地面积4790亩,已使用面积2539亩,留存土地2251亩。经营性公墓“一墓两制”的具体做法:一是在国有性质的经营性公墓中划出一定的土地建立公益园区,实行公益价格,采用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型葬法,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安葬,并且对五保户、三无老人、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实行免费;二是民营的经营性公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一墓两制”。经营性公墓实行“一墓两制”,不仅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市场需求也能满足群众的公益需求,不仅发挥了经营性公墓的主导和辐射作用,也解决了公益性公墓资源短问题,避免了公墓的重复建设,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实现了资源共享。
2.公益性公墓实行“一墓两制”。重庆市现有的公益性公墓主要集中在主城区的周边乡镇。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但重庆市的公益性公墓绝大部分都在对外经营。虽然管理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前来购买的城镇居民还是络绎不绝。究其原因一是公益性公墓价格相对较低,二是群众为了祭祀方便,愿意在离居住地较近的公墓购买。
笔者认为公益性公墓的对外经营行为既然制止不了,不妨允许它对外经营,只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保证价格的公益性,也未尝不可将消费群体的身份模糊化。2009年,北京市为缓解经营性墓地的高价格给城市人群带来的负担,由政府出资建成首个公益性墓地。北京市有正式户口的人都可以申请,并且对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实行免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重庆市目前还没有针对城镇居民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议政府以人为本,在城镇居民公益性安葬设施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公益性公墓购买墓地,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安葬服务均等化。政府必须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管,限制墓位的占地面积和销售价格,保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