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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程序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关于公墓审批问题即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暂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在民政部同意备案后,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公墓规划审批。不难看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为:

1、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应具有的条件;第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乡级民政部门备案。关于是村民委员会批准即可,还是必须要经乡级民政部门备案,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一个人对事物的判断因为个人喜好可能有失偏颇,正如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一样,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也需两次审核同意,才不会有失公允。这样,既使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公平公正,又使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具有物权属性,具有公示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农村墓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乡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民政部门应建立农村墓地使用权数据库,记载每个死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祖籍、死亡日期、埋葬地、墓地编号、墓地使用权人信息等信息,迁坟的还要一记载从何处迁来,迁往何处,结果以纪念证书的形式显示,并显示墓地及墓碑的照片。
此外,对于家族墓地使用权、承包地墓地使用权、违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及风水墓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问题,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己经建立公益性墓地,必须强制要求这些违规墓地迁入公益性墓地,并由村委会报乡级民政部门备案,以后必须按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严格审批农村墓地使用权。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还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则继续保持原有的墓地使用方式,人去世后,直接葬入祖坟地。没有祖坟地的必须选择荒地或贫痔地进行埋葬,但一律禁止葬入耕地、林地等承包地。待本村建立公益性墓地后,将这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墓地迁入公益性墓地,依照公益性墓地的取得程序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