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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整顿公墓

来源:2026-06-26 07:37:49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我市监察、民政、发改委、公安、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将在8月底前联合开展公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重点解决公墓行业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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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深化殡葬改革,着力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些地方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违反占用土(林)地擅自扩建墓区、违规建设超面积墓位、无序承包经营公墓以及乱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这既违反了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也浪费了大量的土(林)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有关要求,我市将对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建办并出售墓位的非法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涉及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对非法建办的墓地、骨灰存放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依法予以取缔或封闭管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罚款或其他处罚;对影响环境的,责令违法建办者限期拆迁或平毁,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未经规划审批、土(林)地使用审批,或非法占用土(林)地扩建墓区的公墓,分别由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法人和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对已建成一定规模墓位的公墓,又未违反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旅游区规划等,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补办公墓建设规划、土(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划定红线,严格执行。

    对公墓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性公墓承包经营时限每轮不得低于20年,低于20年的为无效《合同》。公墓承包《合同》内容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监督,由公墓承包经营中标者与公墓法人代表签订,公墓承包人须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只能安葬本村死亡人员骨灰或遗骸,禁止承包对外开展销售墓位的活动,违规承包对外销售墓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