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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进殡葬管理立法步伐。以有利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尊重人民群众意愿、降低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为目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提升殡葬法律效力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有效对接,以法律手段定位殡葬管理性质,依法规范殡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大力提倡绿色环保殡葬,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殡葬行业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或完善殡仪馆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殡葬档案管理办法、殡葬环保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等,形成与殡葬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通过殡葬管理立法,积极推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开,将现有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葬单位彻底分开,规范殡葬服务机构行为,加强殡葬执法和市场监管。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建设经营性公墓,使殡葬改革变堵为疏。着力提高公墓容积率,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绿色环保葬法,降低占地比例,提高殡葬用地利用率。加强现有经营性公墓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状况。对不同档次的墓地实行阶梯型税收政策,利用税收平抑墓地价格,增强公墓公益性,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死不起”等问题。
三、加强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时,应加入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关内容,从法律上赋予殡葬监管机构对殡葬改革的监督、管理、处罚的执法权。应从上到下建立国家、省、地、县级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建立乡镇、村社殡葬信息员制度,给予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形成“体制顺畅、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监管严明”的殡葬监管执法体系,做到严密执法、不留漏洞。应加强殡葬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加大对西部地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财政应给予西部地区更多倾斜,加大西部地区县以上殡葬事业财政专项投入,建设好县级殡仪馆,加快推进殡葬事业发展。要注重公益性和实用性,严禁擅自对外经营、乱收费,切忌加重群众负担。要积极宣传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农民群众自愿进行火化并自愿到公墓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