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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社会公益事业。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乡村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设施是相对于城镇经营性公墓而言的另一种公基。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农村公益性墓地属社会公益事业.它服务于当地村民为村民无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因此它不能实行对外开放和经营。二是具有非经营性质。与城镇经营性公墓相比.它不能实行有偿服务不属于第三产业不具有营利性。考虑到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投入问题如果确需收费,也仅限于收取成本费和低廉的管理费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建设的主体是乡村。城镇经营性公墓一般由殡葬事业单位兴建或与有条件的单位联办而农村公益性墓地多以村为单位建立.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现阶段殡葬改革的一种发展方向。农村公益性墓地最早由旧社会的“义地”,俗称“乱葬岗”演变而来。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力提倡墓葬改革“号召迁移、清理、平毁一家一户乱埋乱葬的坟墓,划定墓地建立乡村公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殡葬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在一些地方有了较大的发展.既较好地解决了农村死有所葬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的殡葬改革还净化了社会风气同时也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以.民政部曾认定这是殡葬改革的一种发展方向。笔者认为.面对当前的农村实际.面对受千百年来“入土为安”传统思想影响的中国农民,这不失为一种暂时性和过渡性的措施。当然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从长远看无论何种公墓都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方向这种利用公墓处理骨灰的方式最终将被更加文明、进步、科学的方式所代替。
3、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农村社会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丧葬是一种传统、民俗因此它的存在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传承性和合理性就目前来看还将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假如把医院的产房比作生命的起点,把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视为生命之旅的各个骤站那么陵园和墓地则是人生的终点站和归宿。让死者得到安息,让后人得到精神安慰和寄托,必然要求有一个承接的载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出现.正好找到了殡葬改革与人们寄托感情的结合点因而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乱埋乱葬这种有碍观瞻、大煞风景的行为.同时也满足了生活水平提高后村民的社会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有效地节约了土地资源,促进和推动了农村殡葬改革的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