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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人类的永恒。而丧葬就是如何面对和处理死后的文化建构,并非个人事务,其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制度性。

中国古代早有律法规范丧葬行为,主要是通过丧葬用器和仪式上各种细致的规定来强调等级的尊卑,维护社会的礼法秩序。这个时候的国家对于丧葬的关注点是其象征意义,丧葬成为礼法的表象,国家旨在通过礼仪与法律的双重引导与控制实现礼教秩序并维护了阶级的差异。而现代国家的产生伴随着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产生,国家的权力越来越深入人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对生老病死的进一步规范是国家权力和统治的重要表现。由“丧葬”到“殡葬”的词义侧重便可以说明了国家视角的聚焦变化“丧葬”包含了办理丧事和埋葬死者的诸多事宜,不同时代、地区和群体孕育了丰富多样的丧葬习俗,而“殡葬”一词则主要突出表达对遗体的处理方丸‘殡”字有“停枢”之儿《说文》中的解释是:“殡,死在棺,将迁葬枢,宾遇之。”因此,我国当今采用“殡葬管理”或者“殡葬改革”的表述体现出与古代不同的公共管理策略,着眼点已经主要聚焦到死后遗体的处理方式上,极大地根除了传统社会丧葬的阶级意义,其制度设计中同时削减了传统丧葬所具有的文化意义。
1956年毛泽东发起《倡议实行火葬》的文书并带头签字,当时几乎所有国家重要领导人都马上表态签字,表明由领导人带头火葬,在全国推行自上而下的火葬观念。这个时候处于政治上的殡葬改革,主要依靠一种政治评价来对人们的殡葬行为作出一种定性和引导。直到1985年才出现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佩葬管理条例》,从此中国的殡葬制度正式步入依法改革的阶段。
然而,2013年12月,距离新中国成立初期领导人带头提倡火葬已经有5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为何在殡葬改革已经提倡这么多年的情况下,中央还是不得不重新试图从加强党员的带头作用来引导社会?为何在《殡葬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并没有形成一个理想的秩序,反而是出现诸多乱象乃至怪相?
本文的关注点正是基于社会现实的存在,研究殡葬法制改革的一系列意外后果,由此讨论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在以法律为主导的社会改革进程中,为何不同主体间出现利益和价值观冲突。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本文核心问题是,法律作为促进社会变革的工具,具有引导新秩序和整合社会结构的功能,然而其同时又如何受制于社会?法律应该如何对待习俗?法制改革的起点和限度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