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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为推动安徽省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第一部有关殡葬的政策,即《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随后199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第十一条有规定:“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2004年此文件作了部分修改。为清除城市周边地区、公(铁)路两侧、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林地擅自建设和乱埋乱葬的坟墓,安徽省民政厅于2008年发布《关于治理“青山白化”改善殡葬环境的通知》“。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以实行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大力推行绿色殡葬,推行葬式葬法多样化 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整合改造、强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表明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