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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

来源:2026-07-08 08:43:39

    辽宁省政府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规划用3年时问,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让殡葬改革的成果惠及全省城乡居民。省政府将此项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对各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和《工作实施方案》,安排了省级建设补助资金。2013年全省共建设完成220个城乡公益性公墓,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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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规划布局。省政府制订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3年总体规划,确定每个市、县和涉农区都要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乡镇按照服务半径1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各地按照省政府总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平原、后山区的建设思路,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其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2013年省本级共安排建设补助资金8740万元,各市落实市级配套补助资金24526万元。

    严格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政府审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统一按白收白支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可以政府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乡村废弃地,需要使用土地、林地的,依法办理土地、林地使用手续。

    统一建设标准。规定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保证使用20年以上,在葬法上以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葬法为主,地表不留坟头和立碑,墓碑采取卧碑方式,统一规格标准,不得使用白色碑体。

    确保公益惠民。城乡公益性公墓坚持公益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费安葬。

    依法规范管理。按照建管并重的工作思路,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确保规范运行,2013年完成了《辽宁省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已列入2014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年内将颁布实施。

    2014年是辽宁省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的第二年,省委、省政府将“继续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列为2014年为全省人民继续办好的31件重点民生实事之一,省政府将此项工程继续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全年将建设完成269个城乡公益性公墓,省财政将投入1.366亿元资金,任务指标已下达各地。为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经省编办批准,辽宁省民政厅2014年初设立了殡葬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