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众殡葬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和谐社会大背景下,中国原本并不健全的殡葬服务体系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殡葬改革顺利进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政府监管难以到位。中国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国务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殡葬管理工作,属行政法规的性质;二是由民政部和相关部委制定发布的有关殡葬工作的部门规章,如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三是由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如各省人大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各省政府颁布的殡葬管理办法及规定等;四是与殡葬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涉及到殡葬管理相关问题。以上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为核心,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为补充的殡葬管理法律体系。但存在着“法律文件效力较低,缺乏严肃性;相关制度不配套,可操作性较差;立法相对滞后,殡葬管理存在真空地带”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殡葬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国后,中国明确了由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形成了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殡葬市场监管的体制。多数殡葬管理机构不仅承担着推行殡葬改革、管理殡葬事务的职能,而且直接参与殡葬经营活动,集管理、执法、经营于一身,多重身份造成了殡葬管理机构定位模糊、职能不清,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难免裁判不公、自我偏袒,从而侵害了其他殡葬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目前,中国虽已初步建立由市场监管的一般制度和殡葬市场监管的特殊规定构成的殡葬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监管脱胎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体系,并且受到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束缚和影响,同时受制于不成熟的市场约束,监管资源尚未得到有效整合,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并存,重复监管与监管缺失同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殡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常常要由两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殡葬执法权相当分散,民政部门基本上没有独立执法的权力。民政部门几乎由一个殡葬事务的主管部门变成了殡葬事务管理的配合部门。对相应的殡葬违规行为不能一管到底,造成了殡葬执法力度的不足,影响了殡葬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
2.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有殡仪馆1729个,经营性公墓1266个,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殡葬需求。从全国来看,殡葬事业经费投入明显不足。目前中国87%的殡仪馆是事业单位,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收自支。2007年各级财政对殡仪馆的补贴仅占殡仪馆支出的6.8%,而殡仪馆用于困难群众的丧葬补贴却占支出的约3%; 2006年全国完成殡葬设施投资9.4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3亿元,仅占24%,其余主要依靠单位自筹或银行贷款。殡葬事业单位主要通过自我积累实现自我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
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在西部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西部地区各级政府的财力总体比较弱,在推行殡葬改革的经费投入上严重不足,导致殡葬基础设施薄弱,大多数殡仪馆陈旧,一些地方使用的火化机还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品,只能手工操作,污染严重。多数县级殡仪馆利用率低,长期使用陈旧甚至应该报废的殡葬设备,致使殡葬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
3.殡葬服务水平不高,经营行为尚需规范。中国的殡葬服务业是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目前殡葬服务市场的经营主体仍是民政部门占绝对的优势,形成殡葬市场垄断竞争的格局。垄断消除了机构的外部竞争压力,抵消了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造成殡葬事业单位缺乏竞争意识。殡葬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的管理模式造成管理费用开支过多和人财物的浪费,不健全的投资约束机制、低水平的设计、过高的固定资产投资,造成殡葬机构高能耗、低负荷、运营成本高和经济效益低。大部分殡葬事业单位服务项目单一,服务手段粗糙,服务质量低下。
随着殡葬市场的逐步开放,各类资本大量涌入殡葬业。作为独立面对市场竞争的主体,各类殡葬经营者都在不遗余力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益驱动导致殡葬市场处于混乱状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经营权的主体非法经营现象大量存在。如无权经营的公益性公墓在出售墓穴,未获许可的机构在提供遗体接运和保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二是有经营权的主体违法经营现象大量存在。如骨灰格位或墓位的非法传销,殡葬服务机构的非法定价、擅自收费和价格欺诈,服务机构之间为争夺市场的恶性竞争等等。不合法的经营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殡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殡葬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4.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殡葬从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层次不高。造成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不愿从事殡葬行业;二是殡葬教育相对滞后,从业人员缺乏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的渠道;三是殡葬服务机构长期处于民政部门的保护之下,外无竞争压力,内无激励机制,许多工作人员长期养尊处优,服务态度恶劣,服务水平低下。
5.救助制度尚未普及,公共服务急需加强。殡葬机构大多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体制,客观上强化了殡葬事业的经营性。国家面向困难群体的殡葬救助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各地区基层财力困难,尚未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许多农村五保户、城市特困户等困难群体人员去世后,无力支付火化费和运尸费,有条件的基层政府给予补助,但相当一部分地方拿不出钱,造成困难群众不堪重负。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内容之一的殡葬服务急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