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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殡葬救助体系的过程,既是一个不断完善殡葬服务管理体制与相关制度和政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增加公共财政投人,增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扩大基本殡葬救助覆盖面的过程。

(一)构建起以基本殡葬和公益性殡葬服务资源为主、选择性殡葬服务资源为补充的殡葬服务资源配置体系。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基本殡葬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要将基本丧葬服务资源配置纳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城乡基本丧葬服务资源的布局,着力加强殡葬各个环节的资源供给,保障每个市(州)建设或改造一个殡仪馆,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资源的需求;二是公益性和选择性殡葬服务资源配置的主体应该多元化,包括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都可以参与公益性和选择性殡葬服务资源的配置。政府应通过完善的监管措施,确保公益性殡葬服务资源的公益性。选择性的殡葬服务资源应该完全由市场配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资源配置主体的行为,对选择性殡葬服务资源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引导选择性殡葬服务市场向有序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配置多元化、多层次的殡葬救助保障资源。目前,我国的殡葬救助资源短缺,救助对象有限、救助方式单一,仅限于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丧葬费补贴,广大农村居民和众多无单位民众还不能得到殡葬救助。因此,应该按照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根据区域殡葬服务需求的特点,配置多元化、多层次的殡葬救助资源。一是在基本丧葬服务资源范围内不断扩大殡葬救助资源的受惠范围,在现行殡葬优抚对象的基础上,将城乡“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家庭以及受灾家庭纳人殡葬救助范围,并逐步实现将所有需要殡葬救助的民众都纳人到殡葬救助的范围内;二是配置多元化的殡葬救助资源。殡葬救助资源包括基本殡葬费用补助、免费提供服务两种类型。因此,殡葬救助资源配置既可以采取货币补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提供殡葬服务的形式,增强殡葬救助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三是政府可以采取向市场化经营的殡葬服务机构购买基本殡葬服务的方式,以满足殡葬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三)改革现行的殡葬管理体制,科学界定政府在塞本殡葬公共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领域的职责。政事不分,管办混同、服务与经营的关系不明确,既是我国殡葬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导致殡葬服务资源垄断、价格高企、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必须改革现行殡葬管理体制,实行规范化的行业管理,切实改变目前殡葬服务管理机构与举办机构混同的现状。一是明确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改变目前殡葬事业单位的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加大公共财政对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政府应完全退出选择殡葬服务领域,选择性殡葬服务全部实行市场化经营与运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建立起选择性殡葬服务管理、审查、处罚机制,建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申办人需具备的经营资金、固定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等指标,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监督;三是明确政府在殡葬救助资源配置中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在殡葬救助中的经费筹措机制。
(四)区分不同情况,采取货币补助、直接提供服务以及购买服务等多种殡葬救助方式。殡葬救助可以采取对殡葬服务机构拨付殡葬救助经费和对殡葬救助对象进行费用补偿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一是对于直接提供殡葬救助的机构,由政府拨付殡葬救助费用;二是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家庭以及受灾丧主等救助对象,采取直接提供殡葬服务救助和殡葬费用补偿的办法,保障这些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的满足;三是对于采取水葬、树葬等其环保型殡葬的丧主,采取由政府直接给予货币补助的办法,引导、鼓励传统型殡葬逐步向环保型、节约型殡葬转变;四是对于现有殡葬服务机构无法直接提供的殡葬救助服务,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殡葬服务的办法,保证殡葬救助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