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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源,是为了确保殡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扩充法律渊源的制定法范畴
在实证研究中,殡葬行政行为诉讼中援引的制定法大多为《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发布的殡葬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忽略了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其他制定法法源。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殡葬行政行为涉及公民的生命尊严、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因此,殡葬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确保行政行为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由于殡葬行政立法滞后,《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殡葬行为时存在不足的地方,“行政案件争议的利益无行政法上的明文规定,需要比照私法的原则、规范和原理。”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殡葬纠纷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殡葬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将私法作为法源之一。最后,其他制定法,包括《土地管理法》、《刑法》等、通过制定法规范补充,既可以为殡葬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可以保证殡葬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扩充法律渊源的补充性范畴
在立法滞后时,制定法无法为社会提供形式性的,可预期的规范体系,那么法院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存在困难。通过对法源的补充,可补强法院的司法审查论据。殡葬行政司法审查的法源的补充性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习惯。习惯是长期以来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私法上获得国家承认。殡葬行为与各地的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在司法审查中,应当尊重和考虑当地的殡葬习惯,确保行政行为符合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第二,技术标准。殡葬行为涉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性要求。技术标准是对这些要求的具体规定。截至2021年底,我国目前有76个与殡葬行为相关的殡葬标准。包括:殡仪接待服务(MZ/T018-2011)、遗体告别服务(MZ/T020-2011)、公墓祭扫服务(MZ/T038-2012)等,在司法审查中,应当依据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殡葬行政行为符合科学和技术的要求,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
第三,情理。情理是指合乎人情和道理的行为准则。殡葬行为关系到逝者的尊严和生者的情感,应当充分考虑情理因素。法与情理并非对立关系,裁判中以情理服人更能够提高相对人对行政行为、行政判决的接受度,起到解释性补强和裁量性补强的作用。最高法明确强调裁判“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在司法审查中,行政行为应当体现人文关怀,尊重逝者和生者的情感需求,做到合情合理。
第四,政策。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指导原则和行动纲领。殡葬政策是政府在殡葬管理中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查中,应当参考和遵循相关的殡葬政策,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需注意的是,政策的优势在于灵活性,法院在选择政策时应动态看待政策,例如殡葬改革是一项政策,但内涵己经发生改变,2018年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要基本原则是公平可及,群众受益。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扩充殡葬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源,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法源扩充,可以有效避免行政行为的任意性和不公正,提升司法审查的科学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