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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领域不合理高价现象的监管逻辑,隐含于“天价公墓”“天价骨灰盒”等社会表述之中。所谓“天价”并非单纯指向利润率或价格绝对值的高低,而是特指某些殡葬服务与产品价格突破消费者心理预期阈值,形成交易参与壁垒的市场扭曲状态。该现象本质上反映了当前我国殡葬服务市场供需结构失衡与公共服务属性的双重偏离,其核心治理目标并非简单追求控制利润率或价格水平的机械下压,而是致力于构建符合市场价值规律与民生需求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矫正价格失真,使殡葬服务价格回归至消费者可承受、可预期的合理区间,进而修复殡葬行业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基础,促使消费主体从被动接受“格式条款”的弱势地位转向基于市场信息对称的理性决策,最终实现殡葬服务市场的良性互动与资源有效配置。

首先,殡葬价格收费的监管绝不应将调控范畴单一化地聚焦于供给端的利润率层面。在殡葬服务市场中,存在着竞争机制发育不良的问题,交易主体间议价能力呈现非对称性分布,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虽然利润率管制措施可在特定程度上抑制经营者对消费者剩余的过度攫取,并推动社会总剩余分配的合理化进程,但此类单一化监管范式却可能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为:当利润率被刚性限定时,经营者为维持既定利润水平,极可能采取扩大经营规模的策略,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行业总成本的攀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以墓园经营为例,若对墓地利润率实施严格管控,常见的情形是经营者通过压缩单个墓位占地面积来变相提升单位土地利用率,进而引发其他殡葬方式供需结构的失衡。
其次,殡葬价格收费监管也不能仅局限于对供给端价格的管制。在控制利润率的基础上,为有效防范供给端过度攫取消费者剩余,殡葬价格收费监管可进一步强化对供给端价格的管控。这样,供给端就不会为了提高利润而持续扩大生产规模,进而克服管制利润率所带来的生产浪费。然而,当价格处于管制状态时,供给端出于利润最大化考量,往往会采取两种策略:其一,通过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压缩生产成本;其二,借助搭售非管制商品或服务获取超额利润。以我国殡葬中的火化服务为例,在政府对火化服务实施定价管理的框架下,我国火化炉技术革新与质量提升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火葬场整体改善效果欠佳。与此同时,围绕火化基本服务,还衍生出“观礼式火化”“捡灰费”“捧盒费”等多样化高价收费项目,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经济与心理负担。
最后,殡葬价格收费监管应将坚持公益属性、促进消费者参与交易确立为核心宗旨。从理论上看,单纯依靠管制利润率或价格,均难以实现社会总剩余公平分配的政策目标。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的合理分配,本质上依赖供给与消费之间充分且有效的市场交易。基于鼓励交易的监管导向,适宜的利润率与价格应以促成交易实现为前提。这一理念要求殡葬价格收费监管对政府定价机制的实践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与定位。
总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求:其一,政府定价的确定依据不应局限于生产成本或利润核算,而应着重考量其对交易促成的实际效能。其二,政府定价本质上是市场交易达成后形成的价值共识,具有事后确认属性。因此,殡葬价格收费监管不应仅作为既有政府定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更应成为推动政府定价持续优化的制度支撑。换言之,政府定价并非殡葬价格收费监管的逻辑起点,而是监管机构在个案裁决过程中经验积累与规则提炼的产物。为了落实鼓励交易的宗旨,我国价格收费监管应当跳出政府定价目录,从个案情形出发,进行效果分析与相应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