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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殡葬管理条例》中,过于强调殡葬管理的行政色彩,忽略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这也就导致了地方殡葬立法中,在关于殡葬行政强制执行相关条文愈加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考量,为此笔者建议在修订《殡葬法》过程中,在总则部分加入“保护殡葬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也为地方立法中起到明示的作用。对于涉及移风易俗的立法必须要慎重,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即“全国禁酒令”就是前车之签。

风俗的演变有其社会规律,当国家以法律试图改变当前殡葬风俗时,面对的不仅是单独的案件,而是不断涌现的大规模事件,《殡葬法》应当在法律及国家政策与传统习俗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一味的使用强制执行逼迫人民立即丢弃祖祖辈辈遵循的习俗,只会适得其反,俗话说“堵不如疏”《殡葬法》就应当在尊重人民合法权力的前提下,找到疏通殡葬管理的办法,合理合适的引导人民改变传统殡葬陋习,推进殡葬改革,达到节约土地、林木等资源,保障殡葬秩序等管理目的。笔者建议《殡葬法》中还可以包括民事活动部分,而不仅仅限于行政管理。民事管理部分可以规定民众参与殡葬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使民众的殡葬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避免侵害公共利益,例如可以规定墓地的使用期限、双方在墓地使用期限内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乱埋乱葬现象的产生,避免殡葬行政强制执行的使用,也可以是死者亲属有固定的拜祭场所,发现墓地管理不当发生纠纷时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将民事法律思维带入到殡葬立法中来,可以在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的同时,引导民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殡葬权利,寻求人民合法权利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传统风俗与殡葬改革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