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流陵园公墓欢迎您!买墓地免费专车上门接送看墓,提前一天预约!
全国咨询电话:400-0918-581
苏州公墓名流陵园
苏州公墓名流陵园

苏州公墓名流陵园新闻动态新闻动态

苏州名流陵园相关文章

首页 > 新闻动态 > 相关文章

域外墓地使用权的界定

来源:2023-11-27 08:03:04

    韩国民法将使用墓地的权利规定为“坟墓基地权”,具体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修筑坟墓的人,对坟墓所依存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这是一种类似于传统习惯法中“地上权”的权利,总的来说,坟墓基地权的设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基于合意,坟墓基地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合意,坟墓基地权人基于此合意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二,在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修筑坟墓,后该土地经历了流转,所有权变更,但对于该土地上既存的坟墓,法律规定依旧要保留坟墓基地权;第三,依时效取得,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修筑坟墓,但公开且平和地使用己达到20年,可取得坟墓基地权,但通过此种方式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只能是死者的直系血亲,旁系无此权利。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107.JPG

    日本的墓地更多受宗教因素的影响,建墓和管理主体一般为地方自治团体、公益法人、宗教法人。墓地的设立更多考虑的是公益性和长久性,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修筑坟墓所占用的土地可以是经营者所有的,亦可以是经营者租赁的。但是经营者在租借土地时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中释明其预在标的上经营坟墓的意图,否则,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于购墓者而言,其在购买墓地后即享有了墓地的所有权或永久性租用权,但限制条件是购墓者不得转让墓地使用权。与我国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态度相反,日本在这一问题上立法的取向更加偏向于保护私权、保护公序良俗。对于日本这种人地矛盾更加突出的国家而言,此种价值取向的立法本应是极不合理的,但日本独特的墓地形式巧妙地化解了这种矛盾。日本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其墓地以家族形式存续。这种家族墓的墓碑上会铭刻家族姓氏,墓穴竖直向下深挖,该家族逝者的骨灰均会被葬于此墓穴,这种墓地使用方式无疑大幅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率,且符合“同宗同族”这种传统文化的价值诉求,对于完善我国经营性墓地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美国将墓地使用权规定为“墓地役权”,这是由判例确立的、属于地役权的一种权利,其源自于Heiligman v. Chambers一案。案件中,原告将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出卖给被告,被告在获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之后对院落进行了修整,并在修整过程中将原告亲属位于房屋庭院中的坟墓损毁,原告以侵权为由将被告诉至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以判例的形式将“墓地役权”确认为了一项一般性的权利。墓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若墓地依附于其他土地,且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的标志,则该土地转让后,新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会出现瑕疵,新权利人不得对土地上的墓地进行处分,并负有不侵犯墓地的义务。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墓地的相关情况,则应当视为默认存在该项消极义务;第二,若墓地权利人长期未对墓地进行维护或使用,亦并非表明墓地权利人放弃墓地权利;第三,墓地役权属于一种永久性权利,该项权利的任何继承人皆可主张对墓地的保护。

    从以上角度来看,美国墓地的权利模式与我国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最相匹配,能够更好保护和尊重死者、死者后代及近亲属的人格权。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某些州的立法中,墓地被认定为是宅地的延伸,受到《宅地豁免法》的规制,这一观点与我国墓地“阴宅”属性颇为契合。3这也为物权说在经营性墓地上的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肖泽最在其文章中指出,湖南武冈市下属基层政府对于处理宗族坟山问题的规定便是在实质上确立了墓地役权的制度。即包含墓地的土地,其权利是受到墓地权利排挤的,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经济收益的权利,同时要履行不侵害墓地的义务,而墓地权利人享有在墓地上进行祭祀活动和埋葬的权利,但不得利用土地进行任何经济活动。‘肖教授的观点虽是针对宗族墓地这种特殊形式的墓地,但其理论对于经营性墓地同样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