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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维吾尔、哈萨克等族由于信仰伊斯兰教,其丧葬严格按照伊斯兰教丧葬法规的规定进行。伊斯兰教法是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亦称为穆斯林法或教法。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古兰经》中“亡人以入土为安”,“亡人入土如奔金”,人来之于土,死后只有归还于土,才能从泥土中复活。故伊斯兰教认为,今世作为后世的栽种场,只是生命阶段的一个过程,死是生的必然。死亡是肉体的消失和精神的升华,是人生的复命归真,而不是生命的终结。每个人最后都要经历一次死后的“复生”。人类是真主用泥土造化而成的,人死亡后复归于土是返本还原。正是“复命归真”、“返本还原”这样的生死观,确定了伊斯兰教土葬、薄葬、速葬的基本原则。

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主要是13世纪前后由中亚、中东一带迁徙至我国的各族穆斯林形成的民族。在形成前,他们作为穆斯林,在丧葬方面实行着伊斯兰教的丧葬制度。回族形成后,伊斯兰教的丧葬制度已变成回族的丧葬习俗,并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坚持、完善,形成了全民族共同遵守的丧葬习俗。回族先人宛葛思相传是来中国传播伊斯兰教的四个阿拉伯人之一,“无常”于中国,葬广州城外流花桥畔,俗称“回回坟”,其墓碑谓建于唐贞观三年(公元629年),据陈垣考证,应为永徽三年(公元652年),此地回民至今仍保护着宛葛思的墓。
在宋末元初,已有文字详细记载回回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处理亡者丧葬的习俗。“回回之俗,凡死者专有浴尸之人,以大铜瓶自口灌水,荡涤肠胃,秽气令尽。又自顶至踵净洗,洗讫,然后以帛拭干,用拧丝或绢或布作囊,裸而贮之,始入棺硷,棺用薄松板,仅能容身……不置一物也,其棺即日便出。瘫之,或闻有至瘫所,脱去其棺,赤身葬于穴,以尸面朝西。”。周密记载的回族先人的丧葬习俗,有许多不准确和谬误之处,如回回穆斯林死后着水,洗涤周身,其中要漱口,洗净鼻涕,但并不是“荡涤肠胃”一;另外,回族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穆斯林亡后一律不用棺,而用塔木匣子抬尸。可见周密只看到表面,不懂回族先人丧葬习俗的实质内容,把穆斯林用的塔木匣子误写为“棺”;把穆斯林用白布缠身,误写为用“布作囊”等。尽管如此从周密记载的“大铜瓶自口灌水”、“自顶至踵净洗”以及用布缠身等习俗中可以看出,当时穆斯林使用汤瓶灌水洗尸,给亡者“着水”,用白布缠身,用塔木匣子抬尸送葬,和现在的回族丧葬习俗是一致的。
元、明记载回族丧葬习俗的史料较多,且比较细。有“大硷和小硷”之称谓,用汤瓶洗尸“从头至足,浇洗三次”,还有“庸香脑片填尸口”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