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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丧改革前

来源:2024-06-11 1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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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丧改革前,农民主要依据习俗行事。习俗是生活中最自然而然的状态,“悄然”支配着我们。这时,人们的行为选择意识是模糊的,行为选择也没有进人到逻辑层面,这样一种行为选择方式属于感性选择。“感性选择概念还没有人做出明确界定,但就这个概念的一般含义而言,它被用来指谓那些在模糊的、被动的、未进人逻辑思维层面的感性意识活动支配下开展的选择行为”。

    殡葬改革前,遵循当地习俗,老人活着的时候就会看好“地方”,准备好棺木、寿衣。老人一日_过世,家人会开始整个仪式。先停尸三天,家人披麻戴孝,接受亲朋的吊唁,并请乐队吹哀乐、布置棺材、挖好墓穴。三天后人土时,族人和邻居会前来帮忙,把人装人棺材,抬往墓穴,一路烧纸,而家人则按照传统,一路跪拜直到棺材人土。最后,要设宴款待亲人与帮忙之人。在这一系列行为方式中,土葬被视为丧葬的中心环节,“人土为安”的土葬仪式给人以面对死亡的勇气。一定程度上,体面热闹的葬礼不仅对死者是一种尊重,对于活着的老人来说同样是一种慰藉,这增加了他们生活的信心。

   殡丧改革后

    1997年,政府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并且把在大多数地区推行的火葬作为评判农民行为是否合法的准则。因此,各地政府开始执行上级政府的指令,严查土葬。后期,虽然政府条例已将原本的“拒不改正,可以强制执行”删去,但是各地地方政府在推行该项政策时,仍然是“强而有力”的。

    “变化的地方主要在于人死后,先停尸两天多,家人披麻戴孝,接受亲人、邻里、朋友等的吊唁,在第三天将尸体火化。火化之后的步骤则和殡丧改革前无甚差别,不过是棺材内的尸体变成了火化后的骨灰。”

    可见,虽然火化的形式已经普及多年,人们也都认可了这一形式,但土葬的安葬方式仍然是主流,这就形成火化与土葬相结合的形式,火化多是一大早就把灵车请来,亲友们乘灵车前往火化厂。在传统礼仪中,人硷是把死者的遗体放人棺材内。但在普及火化后,人硷的礼节就大为简化了,就是在火化后,要将骨灰盒放人小棺木中,就是现在的“人硷”了。明显“人土为安”的传统思想仍然被践行,盖棺后要在哀乐声中长理地下。

   农民丧葬行为选择中的理性化

    不难看出,农民的丧葬行为选择方式的变化并非完全理性化,只是在原有的土葬的行为选择方式中增加了火葬的环节,其他方面的构成要素基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政府殡丧改革则是为了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以达到节省耕地、木材和其他财力、物力、人力;减少疾病的传染以及水源的污染;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益于植树造林和工农业生产的目的。而目前,并未达到这些目的,反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还导致了不明方式的延续。在笔者老家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增添的火葬成分使得办丧事的家庭的成本平均增加了一千兀,主要包括运尸费、火葬费等。

    “在中国,理性选择一般要通过感性选择或转化为感性选择刁‘能成为)‘一泛的社会实践”。即政府的理性选择如果要实现其目的,必须有社会成员的真正参与。而目前虽然采取了政府所规定的火葬方式,却忽视了与火葬方式相配套的行为方式的建构,即其所选择的手段并非是真正的理性的手段。

    农民选择这种行为,在他们看来可能最符合他们正常的、主观估计的利益,继承了习俗中对于逝者的尊敬与哀思,也遵守了国家的法律规范。但如果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下去,农民无法实现习俗的作用下负担更重,而政府也无法实现中国丧葬行为文明化、节俭化最终目的。

    理性化路径建议

    现代社会试图通过推进社会生活理性化来实现和谐社会的追求。但是社会生活中的感性因素无法避免地制约着社会理性化过程。忽略)‘一大基层社会成员对提升效率的理性化的认同,他们不仅不能积极适应,相反还会成为社会理性化的阻力。因此,真正实现农民丧葬行为选择理性化,关键是农民能够形成套

与火葬相关的行为方式,并且符合其习俗中对于逝者的尊敬与哀思。

   政府引导与推动方式的理性化

    如果没有政府强制的行为引导,农民的丧葬结构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根本没有变化,而政府既然倡导一种理性的丧葬行为,其就需要注重自身行为的理性。基层组织针对村民的行为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其采取合理的丧葬行为方式而非采取具体惩罚措施。殡丧改革期间,常有“不择手段的殡丧改革”相关报道,不恰当的推行方式引起农民的反抗心理,不利于殡丧改革的推行。

   将理性化的行动选择置于“感性”之下

    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推动,如果没有农民真正的参与,都无法达到其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鼓励农民积极主动参与行为规则制定与执行,只有其真正发挥主动性,刁‘能有效避免各种“逃避”和“违规”的行为。同时,将理性选择转化为感性选择刁‘能成为)‘一泛的社会实践,如何进行良好转化则是政策制定者不应忽视的内容。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当前殡丧改革的实践中,政府把在大多数地区推行火葬当做推动丧葬行为的文明节俭化的唯一手段,或者按照本文的观点,政府认为在大多数地区推行火葬是一种理性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否是一种理性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因为这种丧葬方式“不仅浪费大量能源,而且严重污染空气,同时由于火化后骨灰安置积累下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生者为逝者所背的包袱越来越重,最终人类社会将不堪重负”。由此,何种丧葬行为方式能够体现目的、价值的整合统一就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提出了绿色殡丧的概念,只不过还未被)‘一泛采用,农村更是闻所未闻。

    事实上,体现丧葬行为文明节俭的规则必然是多样的,而政府主要选择了其中火葬方式并认为这是社会成员的一种理性选择,这本身也属于一种博弈的结果,是被人所建构出来的。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坚持文明、节约的丧葬办事原则下,可能有其他丧葬行为方式会被政府标签为理性化的行为方式从而被推)‘-与践行。

    正如韦伯所讲,社会的发展总结起来就是理性化的过程,而理性化的进程是隐性的,将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将社会成员的行为纳人一定轨道和模式,通过对个人的影响来实现其功用,对整个社会起着整合的作用。它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社会行动中合理性标准的形成和确立,第二个环节是这种合理性标准在思想和社会层面的贯穿和运用。在第一个环节中,如何使标准的形成和确立因其理性而合理化,是政府使用权力时需要考量的内容。只有在传统文化习俗等感性因素之上建立起理性的政策,在这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刁‘能够通过推进社会生活理性化来实现和谐社会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