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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公墓的用地选择

来源:2024-07-06 06:39:14

      我国民政部1998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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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城市公墓在具体选择墓址时,首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服从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为尽可能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前提,结合地貌地质、因地制宜,减少建筑成本和资金投入,缩短建设周期。

      (2)应考虑交通的便利和服务范围的广泛性。

      (3)良好的地型和朝向,良好的地质条件,足够规模的土地面积,可以满足各种葬法。

      (4)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的影响,建造良好的排水系统,提高抗旱能力,确保绿化的种植及养护。根据城市公墓的类型,社会发展、城市化发展的需求

    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墓穴密度高,景观较单一,用地面积要求大,在用地选址上易选择城市中周围部分既不宜耕作、又不宜大型建筑开发的荒山陡坡。

    纪念性公墓:纪念性公墓在选址用的上应与城市整体功能布局、景观相协调,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在城市中建设主题性公园(烈士陵园、名人墓地、故居、革命历史陈列馆等)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场所。

    古墓: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就地原址保护,并加以开发利用,成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重要文脉。

      城市新的公墓区将其建设成为爽心宜人而又别致的园林式公墓区,还荒山秃岭变为的绿色家园,既缓解了城市用地紧张、增加生态效益。